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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凡偷拍必严惩”捂上偷窥之眼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史奉楚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2020-06-16 15: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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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在酒店客房安装摄像头或者暴力破解家用摄像头,一条售卖房客和用户隐私画面观看权的色情黑色产业链就此形成。经过代理的宣传与营销,一些不法分子以此获取了巨额利益。据报道,由于客观原因限制,多数受害人在事发多年后仍未发觉自己的隐私已遭到侵害。受利益驱使,加之违法成本偏低,刑事处罚不重,也几乎没有受害人索赔,导致偷拍现象禁而不止,甚至愈演愈烈。

近年来,随着技术的进步,人们因住宿酒店、租房、使用家庭摄像头而遭遇偷拍的事件屡有发生。这既有偷拍设备易于购买、易于安装的因素,更有违法成本太低、打击不力的因素。因而,有必要以“凡偷拍必判刑”的力度严厉打击偷拍行为,从而切实有效维护人们的隐私。

遭遇偷拍,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一件极其尴尬、细思极恐的事情。一旦个人隐私被他人偷拍后,将遭遇不可逆转的损失。这些隐私一旦被泄露,就会通过网络广为传播,被不特定的网友下载、保存、再次传播,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再恢复到隐秘状态。特别是,如果是“全裸照”以及较为隐私的画面被偷拍、窃取、传播,更易让人遭遇精神折磨与心理恐慌。对很多人来说,个人隐私被偷拍、传播比失窃几千元、上万元所带来的内心恐惧和精神损失要大很多。

尤为可怕的是,当不知道被谁偷拍、被偷拍多少隐私画面以及这些隐私内容被传播到什么范围、被谁浏览下载时,受害人的精神恐慌与心理恐惧可想而知。被害人还可能被不法者利用这些隐私信息敲诈钱财,再次陷入更为恐惧的处境。

令人遗憾的是,对于偷拍行为,当前法律处罚并不算太过严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最高可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此外,一些偷拍者被判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被判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据报道,福州一名男子在酒店安装偷拍设备,偷拍视频多达30G,里面涉及600多人被偷拍,但其仅以犯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判处七个月。

偷拍行为本身未必构成犯罪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存在一些疏漏,是导致偷拍行为多发的重要原因。如前所述,偷拍比偷窃的社会危害其实更大。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盗窃3000元以上的,或者两年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均构成犯罪。任何一次偷拍的危害程度及对被害人的损害都不亚于盗窃。

偷拍既侵犯个人隐私,又有跟踪、偷窥的性质,相当于被害人背后总有双眼睛,这直接威胁了其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正如相关专家所说,应认真考虑将偷拍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明确规定,只要有偷拍行为,即便没有获利或传播也构成犯罪,对多次偷拍、获利、传播的从重处罚。只有以“凡偷拍必严惩”捂住偷窥的“眼睛”,维护摄像头时代人们的隐私,才能免除人们被偷拍的惊惧与忧虑。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史奉楚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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