Ø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政策
农产品生产经营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
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应该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农产品产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七至十九条规定: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农产品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记载:(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条规定: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生产经营主体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l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最低十万元以上,最高货值金额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明知前述违法经营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五至五十条规定: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附录:
国家禁限用农药名录
(农业农村部2019年11月29日发布)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生产应取得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应取得经营许可证,农药使用应按照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安全间隔期用药,不得超范围用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一)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46种)
通用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杀螨醇、林丹、硫丹、溴甲烷、氟虫胺、杀扑磷、百草枯、2,4-滴丁酯
备注
氟虫胺自2020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百草枯可溶胶剂自2020年9月26日起禁止使用。2,4-滴丁酯自2023年1月29日起禁止使用。溴甲烷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杀扑磷已无制剂登记。
(二)在部分范围禁止使用的农药(20种)
通用名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水胺硫磷、氧乐果、灭多威、涕灭威、灭线磷
禁止使用范围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禁止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通用名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
禁止使用范围
禁止在甘蔗作物上使用
通用名
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
禁止使用范围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
通用名
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
禁止使用范围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上使用
通用名
毒死蜱、三唑磷
禁止使用范围
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通用名
丁酰肼(比久)
禁止使用范围
禁止在花生上使用
通用名
氰戊菊酯
禁止使用范围
禁止在茶叶上使用
通用名
氟虫腈
禁止使用范围
禁止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除外)
通用名
氟苯虫酰胺
禁止使用范围
禁止在水稻上使用
Ø农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
“身份证”管理
2019年6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产品“身份证”管理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30号)的发布是继湖南2018年在中国率先推行建立农产品“身份证”制度的标志性事件。“身份证”管理是以“一个平台、六个体系”为主要内容的农产品“身份证”管理体系,实行一品一证赋码标识,全面展示产品品质和品牌形象,提质增效;建立身份追溯、为农产品“身份证”管理提供全方位支撑,提高湖南农产品美誉度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消费者信心。
至2021年,湖南总体目标要求全省的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地方特色品牌,绿色、有机、地理标志认证(以下称“两品一标”)和注册商标农产品,及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全面实行农产品“身份证”管理和赋码标识!
“身份证”管理平台
湖南农产品“身份证”管理平台(www.hnncpsfz.com.cn),由湖南省农业农村厅主管、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承办,是集农产品质量管理、产品追溯、形象展示、网上交易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信息平台。
湖南农产品“身份证”管理,创立“生产有标准、质量可管控、产品有识、信息可查询、有平台、政策可支撑”的农业质量发展和品牌建设管理模式,全面推行一个产品一个生产技术规范、一个品牌一套质量标准,统一标识、一品一码,加强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实行网格化监管责任制,建立企业和产品准入退出制度,旨在挖掘和彰显品牌核心价值,更好地满足广大消费者生态、绿色、营养、健康、风味等多样化个性化需求。
平台依托大数据、物联网,汇聚湖南省数干家优秀农业企业和优质、特色农产品,面向广大消费者进行集中展示。平台支持分类检索、信息查询、产品追溯、生产场景展示、GIS地图追踪、投诉举报、农产品在线交易等。
目前湖南省农产品“身份证”管理平台已全部覆盖湖南省139个市/州、区区,平台入驻企业1800余家、入驻产品数量5400个,2000余个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全部实行“身份证”赋码标识;1280个企业的3800个农产品依托平台实现线上交易。平台访问量现已突破263万人次。
Ø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什么是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2019年12月18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9〕6号),我省全面启动在全省范围试行合格证制度,探索构建合格证、“身份证”、质量追溯相结合的管理新模式。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明。
食用合格证开具要求
合格证样式:我省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样式,采用全国统一的合格证基本样式,但结合我省实际,作适当调整。具体分为三种情形:I、单独开具出具的纸质合格证(附件1):分设为《客户联》和《存根联》,颜色统一为白底黑字,规格统一为A5纸大小(21×14.8CM),合格证可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印制、分发给生产者自主填写使用,也可由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自主印制使用;同时,应以本县市区邮政编码前四位数+生产者编号+农产品批次号的形式,统一实行12位数编码管理,但《客户联》、《存根联》编码应当一致(例:421200100009,4212为某县邮政编码前四位,001为某合作社编号,00009为第9批次上市农产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生产者的编码分配,并建立管理台账。鼓励有条件的,在合格证表面加印“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字样的水印,作为防伪标识。该样式中,虚线框内为自选事项,即:1)注册商标的农产品生产者,可在合格证上加印品牌LOGO,作为特有标识。2)实行抽样检测的,可标明检测方法和检测结果。3)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可将追溯码附着在合格证适当位置,射频卡等电子追溯码(如畜禽水产品的耳标、脚环、吊牌等)不适宜加附于纸质合格证的,可另行加附追溯标识。II、有外包装的食用农产品(附件2):有外包装、但没有纳入“身份证”管理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应统一印制在包装物表面的适当位置,不适宜统一印制的可以合适材质另行印制后粘贴或悬挂在包装物上,合格证的形状、规格、颜色由生产者自行确定,但应显著标示;另行印制粘贴或悬挂在包装物上的合格证,应采用前述方式进行编号管理。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可将追溯码附着在合格证留白处,或附着在农产品包装物表面其他合适位置。III、实行“身份证”管理的农产品(附件3):不另行开具出具纸质合格证或将合格证印制在包装物上;但应按农产品品类、分别提交一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报备表》,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录入“身份证”管理平台,通过对应品类农产品“身份证”二维码有效读取,并应按要求将“身份证”二维码印制在包装物上。
合格证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前述三种合格证样式的虚线框内均为自选事项,可视实际情况标示或不标示。
承诺事项: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开具出具合格证时,须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作出承诺,并作为合格证内容的重要部分进行显著标示(钩选)。承诺事项包括: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开具方式: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是开具出具合格证的主体。单独出具的纸质合格证,由生产者在销售农产品时自主开具;合格证一式两联,在两联骑缝处加盖公章或签字,《客户联》出具给交易对象,《存根联》留存一年备查。印制在农产品包装物上的合格证,由生产者按规范性要求,自主印制标示。实行农产品“身份证”管理的,应提交《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报备表》,对其入驻“身份证”管理平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作出书面承诺;平台营运管理方负责将合格证以扫描电子文档的形式录入数据库,平台系统支持在对应的农产品“身份证”二维码中有效读取合格证电子文档。
开具单元:实行“身份证”管理并提交《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报备表》的,可在“身份证”二维码中读取合格证电子文档,故不另行张贴或悬挂或印制合格证。其他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合格证,将其印制或张贴或悬挂在包装物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按一车一证、一批一证的要求,应单独开具出具纸质合格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
来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