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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2020-04-24 1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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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基因相关政策

1、什么是转基因技术?

答:转基因技术是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将人们期望的目标基因,经过人工分离、重组后,导入并整合到生物体的基因组中,从而改善生物原有的性状或赋予其新的优良性状。除了转入新的外源基因外,还可以通过转基因技术对生物体基因的加工、敲除、屏蔽等方法改变生物体的遗传特性,获得人们希望得到的性状。这一技术的主要过程包括外源基因的克隆、表达载体构建、遗传转化体系的建立、遗传转化体的筛选、遗传稳定性分析和回交转育等。

2、为什么要发展转基因技术?

答:转基因技术是现代生物技术的核心,运用转基因技术培育高产、优质、多抗、高效的新品种,能够降低农药、肥料投入,对缓解资源约束、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产品品质、拓展农业功能等具有重要作用。目前,世界许多国家把转基因生物技术作为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战略选择,转基因技术已成为各国抢占科技制高点和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的战略重点。

3、转基因技术目前主要应用于哪些领域?

答:目前,转基因技术广泛应用于医药、工业、农业、环保、能源、新材料等领域。

转基因技术的第一个浪潮是医药转基因技术,如应用转基因技术生产重组疫苗、抑生长素、胰岛素、干扰素、人生长激素等。

转基因技术在工业中的应用主要包括纤维素的开发利用、食品工业和新型抗生素的生产等,在食品工业方面,又主要有利用转基因技术及产品用于乳制品发酵、单细胞蛋白质及酿酒工业等。

转基因技术的第二个浪潮发生在农业领域,包括农业转基因动物、植物及微生物的培育,特别是转基因作物发展速度最快,培育了一批具有抗虫、抗病、耐除草剂等性状的转基因作物,目前转基因技术正在朝着改善农艺性状如光合效率、肥料利用效率、抗旱耐盐和改善品质等方向发展。

此外,转基因技术还可用于环境保护,如污染物的生物降解;用于能源生产,如利用转基因生物发酵酒精;用于新材料领域,如利用转基因生物生产高价值的工业品等。

4、转基因技术本身安全吗?

答:转基因技术本身是中性的,关键在于如何应用。一方面,利用这个技术可以解决农业生产或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增进人类福祉,推动社会进步;另一方面,也可能由于使用不当而带来风险。因此我们不能笼统地说转基因技术安全不安全,而是要针对具体的产品进行个案分析,科学评价,确定其安全性。正因为如此,我国和世界各国均加强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监管,对每一个转基因产品进行安全评价,以确保转基因技术朝着有利于人类、造福于人类的方向发展。

5、什么是转基因食品?

答:转基因食品是指以转基因生物为原料制作加工而成或鲜食的食品,按原料的来源可分为植物源转基因食品、动物源转基因食品和微生物源转基因食品。例如用转基因大豆制成的大豆油、豆腐、酱油等豆制品,鲜食的转基因番木瓜,及利用转基因微生物所生产的奶酪等都是转基因食品。

6、市场上有哪些转基因食品?

答:目前我国市场上的转基因食品,进口的主要有大豆、油菜籽和玉米及相关产品,国内生产的主要是番木瓜。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我国实施转基因标识制度。对于列入转基因标识目录并在市场上销售的转基因生物均需要标识,市场上的转基因食品如大豆油、油菜籽油及含有转基因成分的调和油均已标识。

7、我国有哪些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答: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条例》,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5个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进口安全管理、标识管理、加工审批、产品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法规确立了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生产许可制度、加工许可制度、经营许可制度、进口管理制度、标识制度等。已发布实施了技术检测国家标准80余项,制定了转基因植物、动物用微生物安全评价指南和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等,形成了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管理体系,为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

8、我国对转基因生物安全是如何监管的?

答: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加强源头监管,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格控制区域试验和生产性试验条件,加强对品种审定、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农产品、种子的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严厉打击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品种审定区域试验、种子生产经营、商业化生产管理、标识等监督管理,杜绝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农作物种子和产品的行为。

9、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程序是什么?

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规定,我国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分级分阶段安全评价制度,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安全评价按照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申请安全证书5个阶段进行。

10、我国目前规定对哪些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

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确定了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

①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②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为11022000、 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

③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④棉花种子。

⑤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二、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政策

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2.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6年修订本)第三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4.《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要求:

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5.《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明确: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筒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见另清单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问答

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哪一级部署的?

答:是党中央部署的。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几年?

答:开展三年。2018、2019、2020共三年。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是什么?

答:让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

让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

让社会基层组织建设水平明显提升;

让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社会环境明显净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

让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4、“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答:“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要打击哪几类“黑恶”势力?

答:重点打击12类“黑恶”势力: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黑恶势力“保护伞”。

6、什么样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答: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①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②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④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7、什么是“恶势力”?

答:《刑法》这样解释: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8、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答:“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9、有“十种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村(居)“两委”成员候选人:

答:1.被判过刑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的或者违反党纪被立案审查的;

2.受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影响期限未满的;

3.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搞封建迷信,组织或参与聚众赌博和地下六合彩,涉黑涉恶,涉枪涉爆,涉黄涉毒,有利用宗教、宗派势力干扰村(居)正常工作行为的;

4.违法计划生育政策,按照有关规定不能列为提名人选的;

5.煽动、组织或参与非法上访的;

6.非法串联拉票、贿选、胁迫蒙蔽群众或操纵、破坏选举的;

7.截留惠民政策资金,侵占村(居)集体财产、拖欠村(居)集体租金的;

8.近三年内有一年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现任村(社区)干部三年内有一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9.不能够长期在所辖村(社区)居住生活工作出现“走读”现象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10.担任村(社区)干部期间,近三年内因工作履职不到位,造成村(社区)工作重大失误,在全县造成重大影响及有其他不宜担任村(居)“两委”成员的情形。

10、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举报“黑恶”势力?

答:可以直接到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举报,也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举报。

11、农业农村部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领域有哪些?

在农资和农产品生产销售方面,农资和农产品制假售假中的涉黑涉恶行为;畜禽屠宰中注水、添加其他物质和屠宰病死猪中的涉黑涉恶行为;扰乱行业发展秩序、欺行霸市等行为。在渔业捕捞方面,组织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捕捞,在休禁渔期偷捕、电毒炸鱼和非法收购渔获物中的涉黑涉恶行为;滩涂养殖中划地为界、渔港码头“扒皮”等其他船霸、港霸、渔霸行为。在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方面,一些“村霸”和家族、宗族恶势力垄断资源和侵吞集体资产等行为。

五、种子

什么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什么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六、粮食生产宣传材料

习近平总书记

对春季农业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对全国春季农业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越是面对风险挑战,越要稳住农业,越要确保粮食和重要副食品安全。各级党委要把“三农”工作摆到重中之重的位置,统筹抓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的重点任务,把农业基础打得更牢,把“三农”领域短板补得更实,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提供有力支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前,要在严格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同时,全力组织春耕生产,确保不误农时,保障夏粮丰收。要加大粮食生产政策支持力度,保障种粮基本收益,保持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稳定,主产区要努力发挥优势,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要保持应有的自给率,共同承担起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要加强高标准农田、农田水利、农业机械化等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业科技创新水平并加快推广使用,增强粮食生产能力和防灾减灾能力。要做好重大病虫害和动物疫病的防控,保障农业安全。要加快发展生猪生产,切实解决面临的困难,确保实现恢复生产目标。

扶持政策

1.2020年国家继续在稻谷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综合考虑粮食生产成本、市场供求、国内外市场价格和产业发展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为每50公斤121元、127元和130元。(《关于公布2020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90号)

2.对积极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粮食种植面积和粮食产量等指标任务,落实地方储备粮规模,守住粮食质量底线,粮食生产主推技术覆盖率达到95%以上,粮油加工业总产值增幅6%以上,在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综合考核中排名靠前的市州、县市区,在粮食类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7号)

3.充分发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指挥棒”作用,做好粮食生产督查激励工作,将对粮食生产先进县市区进行表彰。(《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早稻生产的紧急通知》,湘政办明电〔2020〕15号)

4.各地要以专业化育秧为引领,以专业化服务组织、农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地方育秧能手等新型主体为抓手,推进早稻专业化集中育秧面积300万亩以上。省财政按照每亩大田60元的标准对专业化集中育秧给予补助。(《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早稻生产的紧急通知》,湘政办明电〔2020〕15号)

5.对早稻专业化集中育秧的机插秧、机抛秧服务,按照每亩大田40元的标准给予作业补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早稻生产的紧急通知》,湘政办明电〔2020〕15号)

6.在岳阳、常德、益阳等7市10个县市区开展机抛秧作业试点,省财政对每个试点县市区奖补200万元。(《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早稻生产的紧急通知》,湘政办明电〔2020〕15号)

7.长株潭地区20万亩休耕耕地要全面实施复耕,省财政对休耕复耕耕地田间基础设施修复给予每亩100元补助。(《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早稻生产的紧急通知》,湘政办明电〔2020〕15号)

8.按政策规定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得再发放补贴。

七、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见另件

八、渔业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为什么不能炸鱼?

炸鱼属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捕捞方式,其危害主要有:一是杀灭在爆炸冲击波有效强度范围内的鱼类和其他水产动物;二是大量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尸体沉于水底无法捞取,造成资源的浪费和严重的水体污染;三是炸药爆炸冲击波会影响到河堤的防洪安全;四是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操作上稍有不慎,将危及人身安全,影响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2、为什么不能用药物毒鱼?

用药物毒鱼也是一各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污染水域环境的捕捞方式,其对鱼类资源、生物饵料、水域生态环境的危害性非常大,综合起来主要有:一是直接杀灭水体中的大小鱼类和其他水生动物;二是在溪河中,常见水草多年难以恢复或毒鱼区水草产生糜烂,影响环境破坏生态系统;三是常用的各种毒药使水域受到污染,污染物沾染、沉积在水生植物和底泥上,使水体受到二次污染;四是毒药不仅会大量残留于被毒死鱼的体内,还会使受污染水体的水生动植物富集毒物,直接危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

3、为什么不能用电捕鱼?

电力捕鱼是利用直流、交流或脉冲电流,通过电极在水中形成电场以驱集或击死、击昏鱼类,再配合其他渔具捕获鱼类,属于一种掠夺性捕捞方式。其破坏性主要有:一是电力所到之处,大鱼小鱼全部昏死,鱼虾绝迹,并危及到底栖水生动物及其他生物的生存;二是被电捕器电击过的鱼类,不论是成体、幼体,其性腺发育都会受到严重损害,基本失去繁殖能力,可谓“断子绝孙”;三是电力捕鱼工具简陋,没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影响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4、炸鱼、毒鱼、电麻鱼的要负哪样的法律责任?

因为炸鱼、毒鱼、电鱼,属于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捕捞方式,所以,我国的渔业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禁止炸鱼、毒鱼、电鱼。针对炸鱼、毒鱼、电鱼日益猖獗的势头,2004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加大了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罚力度,处罚幅度由过去的五千元以下提高到现在的五万元以下。《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什么叫禁渔区、禁渔期?禁渔期在禁渔区捕鱼的会受到何种行政处罚?

禁渔区、禁渔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渔业资源保护的需要,依据《渔业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对本地具有重要经济价值鱼类的越冬、洄游要道、产卵场所,划定一定区域(禁渔区)、在越冬、洄游、产卵的一段时期(禁渔期)里,禁止一切捕捞作业,并以政府通告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布。设定的禁渔区、禁渔期由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目前,我县长江每年3月1日至6月31日为禁渔期。在禁渔期,是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长江内进行任何捕捞活动。

6、哪些水生动物是要取得特许证后才能进行驯养繁殖、销售、运输和其他经营活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凡列入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动物名录的物种,如果需要捕捉、养殖、买卖等,必须事前取得相应的特许证。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二级以下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九、新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问答

1、新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适应新时代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的迅速推进和农村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农村出现了一些新情况。越来越多的农民,特别是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承包土地流转加速,流转面积不断扩大,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农民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水平不断提高。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为了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制度予以法制化,以更有效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同时更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二是把党对新时代农业农村工作的一些重大部署和方针政策转化为法律。党的十八大尤其是十九大以来,针对农业农村的新情况、新发展、新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等提出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作出了重大决策部署,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习总书记就“三农”工作作出的重要论述和指示,都需要及时转化为法律,加强贯彻落实。三是总结和确认地方实践探索创新的经验做法并上升为法律。这些年来,不少地方在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特别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探索创新,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做法,需要及时加以总结推广,有必要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从政策层面上升为法律,更好地规范和指导全国各地农业农村改革发展。

2、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做了哪些新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新修订的核心内容: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农民的承包地,不得随意收回农民的承包地。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使广大农民真正地感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是有切实保障的。

该法新修订后,在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作了两个方面的修改:一方面,对农民进城进行了要求规定,各地不得以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另一方面,该法删除了要求进城农户交回承包地、不交回就收回的规定,法律将此项修改为:由进城农户自主选择如何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也可以自愿有偿地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

3、什么叫土地经营权及其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

在该法《总则》第9条中,提出了土地经营权的概念:按照一定法律程序设立的新型权利,设立的前提和基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原则是自主决定、依法设立。同时也表达了整个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这个理论基础就是承包方既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流转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就是由他人经营的一个实现方式。

4、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方式有哪些及要求?

该法第36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的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要求就是依法向发包方备案和确保土地农业用途。

5、土地经营权如何办理融资担保?

该法第47条规定,一方面,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承包方自己可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另一方面,土地经营权的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也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融资担保以后,就发生了担保物权的效力。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作为担保物权人的金融机构,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6、法律对土地承包期延长做了哪些规定?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次法律修改,主要就是把中央精神落实为法律规范。修改后的法律规定,耕地的二轮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承包期。同时,考虑到土地承包关系除了耕地还包括草地和林地,这次法律修改,也同时规定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在届满后,承包期限也可做相应延长。

7、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该法新增加了两项规定,一是规定承包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等,这些证书上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这两项新增加的规定,实际主要考虑就是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十、农田建设法治宣传内容

一、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

二、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三、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四、农田建设项目立项原则及布局: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简称“两区”)。

五、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一)土地平整;(二)土壤改良;(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四)田间机耕道;(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六)农田输配电;(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六、农田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七、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十一、农机安全见另件

十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有关宣传内容

1、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做好动物防疫信息采集工作,不得拒绝、阻碍。

2、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3、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4、动物饲养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配备(或者聘请)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5、动物养殖场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饲养动物进行强制免疫接种、加施标识,建立养殖、免疫档案。

6、犬只饲养者应当履行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义务,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加施免疫标识。

7、畜禽交易市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休市消毒制度。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应当根据制度要求休市清洗和消毒,并在休市之日前三日向社会公告。承运人应当对运输动物的车辆及装载用具进行清洗和消毒;未经清洗和消毒的,运输车辆不得驶离畜禽交易市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每日清空活体动物及其排泄物,并对场地清洗、消毒。

8、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9、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10、在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要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11、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

12、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销售非种用、非乳用动物,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动物到达输入地前一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在到达输入地后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出示动物检疫证明。

13、动物饲养场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净化计划和净化方案进行动物疫病净化。

14、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机构要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15、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

16、禁止弃置动物尸体。

来源: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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