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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监狱中的特殊庭审:还原20年前200万元贪污案

来源:正义网 作者:刘立新 王金中 朱盼月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2020-03-10 10: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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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2001年2月,一起贪污公款200万元案在河南省开封县(2014年10月更名为开封市祥符区)这个70余万人口的小县城内掀起了轩然大波。2019年10月,陕西省咸阳市雁塔监狱内的一场庭审,让这个“悬浮”近20年的贪污案终于尘埃落定。被告人汪海洋的人生经历为“躲过初一,躲不过十五”这句俗语作了生动注解。

200万元交款单均系伪造

2001年2月16日,时任某银行河南省开封县陈留分理处主任的汪海洋给其单位业务科长打了一个电话说请假一天,然后就像从人间蒸发了一样音信全无。亲友、同事都满腹疑惑,好好的分理处主任为什么会消失呢?好好的工作也不要了,美满的家庭也不管了?

汪海洋消失数日后,该银行开封县陈留分理处就接待了开封县民政局工作人员马小强持4张该银行的现金交款单、本金为200万元的取款业务。但工作人员未找到这4笔业务账目,且发现4张现金交款单与正常业务不符,就立即向行领导作了汇报。银行初步核实了解到,这200万元是民政局的马小强通过汪海洋存入该行的,但这4张交款单均系伪造,便当即报案到当时的开封县检察院。

15年追逃音信全无

2001年,200万元可谓是惊人数字,开封县委、县政府及该银行系统的领导均非常重视。开封县检察院于2001年3月1日决定立案,3月2日决定刑拘汪海洋。同时迅速成立专案组,兵分两路,一路负责侦查取证,一路负责抓捕。侦查取证组进展非常顺利,取得了当时县民政局参与该案件所有人员的证言,调取了当时转存这200万元的所有银行票证,并对其中取款凭证的笔迹与汪海洋的笔迹进行了鉴定比对,确认取走该款的人确实是汪海洋无疑。但抓捕组却处处受挫,始终找不到汪海洋的下落。幸好证据已经侦查到位,所有证据均指向汪海洋涉嫌贪污犯罪的事实。2001年3月16日,开封县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汪海洋。因汪海洋始终在逃,便将汪海洋列为网上追逃对象。此后15年,汪海洋依然音信全无。

网上追逃发现线索

2016年,一个名叫柳子豪的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公安分局网上追逃,且宝鸡市渭滨区公安分局民警发现其网上追逃的柳子豪与河南省开封县公安局网上追逃的汪海洋酷似,人脸比对近似度90%以上。2018年6月14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柳子豪被宝鸡市渭滨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办案期间,渭滨区公安分局民警讯问柳子豪,并与开封市祥符区检察院联系确认,柳子豪正是2001年从开封潜逃的某银行陈留分理处主任汪海洋。汪海洋因获刑有期徒刑五年被送往陕西省咸阳市雁塔监狱服刑,随后渭滨区公安分局将该线索移交给开封市祥符区监察委员会。

重启调查揭开真相

开封市祥符区监察委接到该线索后,于2019年2月12日对汪海洋立案调查,印证了贪污200万元公款的事实。祥符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检察长第一时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会同主管副检察长抽调骨干力量投入办案。在全面、细致审查案件卷宗的基础上,3名检察官在主管副检察长的带领下驱车往返于开封、咸阳数次,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汪海洋诉讼权利和义务,详细讯问其犯罪事实、采用的手段。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9年年底,时任某银行开封县陈留分理处主任的汪海洋找到其战友——时任开封县民政局副局长吴天刚,以拉存款名义让民政局把公款存入陈留分理处,吴天刚和时任开封县民政局农保处主任马小强向时任局长的刘镇龙汇报后,商定将农保处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200万元存入陈留分理处,协议定期一年,除国家正常利率外另支付农保处8.5万元。1999年12月23日至2000年1月24日,马小强和农保处出纳尚一倩分四次共交给汪海洋现金200万元。汪海洋伪造现金存款单4张及1张200万元的活期存折交给农保处。

200万元公款到手后,汪海洋首先拿出8.5万元用于兑现约定,51.5万元以现金形式保管,140万元存到以马小强名义开户的存折上,此存折实际由汪海洋本人掌控。后汪海洋将140万元本金及利息陆续全部取出并清户,均用于个人开支和投资。汪海洋终因无法偿还,于2001年2月走上背井离乡的逃亡路。

监狱中的庭审

2019年10月24日,开封市祥符区监察委调查人员、区检察院公诉人、区司法局指定辩护人及区法院审判人员,齐聚咸阳市雁塔监狱,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汪海洋贪污公款200万元案。检察机关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依法指控汪海洋犯贪污罪的事实,汪海洋当庭认罪服法,庭审进展顺利。

开封市祥符区检察院依法认定,汪海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骗取并占有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

开封市祥符区法院认为,汪海洋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因汪海洋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罚。

2019年10月28日,祥符区法院依法判决汪海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万元。

至此,汪海洋贪污公款200万元案尘埃落定,潜逃近20年的汪海洋也没能逃脱法律的审判,最终还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正义网

作者:刘立新 王金中 朱盼月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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