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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法律上对于键盘侠"逼捐"是怎么看的?

来源:正义网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2020-02-26 0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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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姚君:在网络上喷那些未捐款或者捐款少的明星和知名人物,在人家微博中留言辱骂,俗称“逼捐”,这种行为不仅影响我国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情节严重的,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条:“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之规定,捐赠本身属于自愿性、倡导性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并未对特定的主体、身份、收入人员规定有必须捐赠或捐赠多少的义务,道德评价对捐赠行为只是进行积极的引导,没有对不捐赠或少捐赠的人员进行负面评价。明星和知名人物收入再高,只要其来源合法,依法纳税,任何人均无权对其如何支配使用财产进行干涉。网友与明星和知名人物都是平等的公民,网友无权代表法律、道德去指责别人,评价别人。在网上对明星和知名人物进行逼捐,不仅严重违背慈善捐赠的本意和价值追求,还可能会挫伤善心人士的捐赠积极性。逼捐时的不当言论及违法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等规定,还可能被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在此,检察官也建议各位网友,明星和知名人物的高收入源自其对社会创造了更多实实在在的物质、精神财富,人家也通过依法缴税、创造就业岗位等方式承担起了对国家社会的应尽责任。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网友关心疫区群众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方式不对。既有热心,何不从自身出发,每名网友出一分力,干点力所能及的小善事、实事,最终也能汇聚成为一股春风般的暖流,温暖疫区群众。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赵威:捐赠是一种自愿行为,法律没有强制捐赠的规定。每一份慈善捐赠,都是社会所喜闻乐见的义举。但我们不能举着“道德”大旗,在网络空间肆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遵守法律,是我们每一位公民的义务。公民针对他人,发表在网络上的具有诽谤性、诬蔑性、侵犯名誉、损害权益和煽动性的言论、文字、图片、视频,对他人的名誉、权益与精神造成损害,人们习惯称其为“网络暴力”。网络空间并非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网上语言攻击、谩骂、侮辱、诽谤他人,轻则面临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责任,重则要负刑事责任。被害人可以选择报警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法条附后供您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四)项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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