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网目比针眼还小的“绝户网”,捕捞、收购、贩卖长江鳗鱼苗11万余尾,该行为对长江生态资源造成巨大损失。检察机关要求利益链条上各方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绝户网”捕捞,“全链条”担责
检察官深入案发现场查看渔网大小
检察官到长江靖江段实地了解情况
“春天是万物生长的季节,不吃三月鲫,不打三春鸟!被告用网眼仅针尖大小的‘绝户网’捕捞,造成了刀鱼等其他珍稀鱼类损失,对长江生态资源损害严重。”10月18日上午,由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起诉的王某等59人非法捕捞破坏长江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案发地开庭。庭上,泰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陆红梅运用多媒体证据系统,直观地展示了该案被告利用“绝户网”进行非法捕捞对渔业资源和长江其他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10月24日,这起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由南京市中级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宣判,法院对检察机关起诉事实全部认定。一审判决王某等13人对其非法买卖11.69万尾鳗鱼苗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58.91万元;其他收购者、捕捞者对其参与非法买卖或捕捞的鳗鱼苗数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与直接收购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是全国首例对非法捕捞、收购、贩卖鳗鱼苗“全链条”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与以往单纯认定直接捕捞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不同,此次检察机关要求捕捞者、收购者、贩卖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斩断非法利益的链条
2018年3月,长江正处于禁捕期。靖江市渔政部门在执法巡查时,发现长江江面有大量捕捞鳗鱼苗的船只。获悉这一线索后,靖江市公安局经走访摸排,发现了一个非法收购、贩卖鳗鱼苗的团伙。一起从捕捞、收购再到贩卖的“全链条”犯罪浮出水面。
鳗鱼苗,长约六七厘米,和牙签差不多粗细,通体透明。近年来受过度捕捞等因素影响,鳗鱼苗产量急剧下降,价格也一路走高,从几元一尾上涨到去年的30多元一尾。因此,它被称为“水中软黄金”。
我国为了保护水生资源和生态环境,即使在捕捞期内,也严禁捕捞内水鳗鱼苗。靖江位于长江下游北岸,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每年都会有大量的鳗鱼苗从深海洄游,到此处生长。在暴利的诱惑下,当地渔民争相加入捕捞鳗鱼苗的行列。他们利用春季鳗鱼苗洄游的规律,凌晨时分趁涨潮,使用“绝户网”捕捞被江水冲来的鱼苗。这种网的网目极小,最小的仅有0.8毫米,最大的也只有2.2毫米,“比针眼还小”,远低于国家关于张网类渔具最小网目尺寸不得低于3毫米的规定。进入“绝户网”的水生物,通常都会被一网打尽,不仅破坏水产资源,还会严重破坏长江水域的生态环境。
60多岁的王某在靖江鳗鱼苗收购圈中名气很大。在当地渔民、收购人眼中,他有门路、懂行情,很多人都愿意跟他合作。近几年,为了获取最大利益,王某组织其他收购人“合伙入股”,成立收购“公司”,以统一价格收购和销售。为防止股东之间私自交易和逃避执法人员的检查,他要求每名股东缴纳2万元保证金,并签订协议书和承诺书。这种“公司化”的运作方式,不仅控制了当地鳗鱼苗的价格,还垄断了市场。
2018年4月2日,公安局当场抓获了非法收购的王某等13名“股东”和其他6名个体收购商。在进一步侦查中,丁某等34名非法捕捞鳗鱼苗的渔民也陆续被抓获。经查,去年1月至4月,短短几个月内,他们单独或结伙,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绝户网”等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鳗鱼苗达5000多尾;而王某等另一拨人,明知道鳗鱼苗是他人从长江中非法捕捞所得,仍通过隐蔽方式,长期统一价格收购、统一对外出售鳗鱼苗。
今年1月,丁某等34人以及王某等19人共计53名被告人,分别被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了刑罚。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然而,该案并没有到此画上句号。早在刑事审查起诉阶段,靖江市检察院、泰州市检察院就开始着手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工作。2018年7月21日,靖江市检察院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如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欲对王某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与靖江市检察院联系,截止到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时,未有符合条件的机关或组织就本案提起公益诉讼。“刑事审判虽然解决了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是被损害的长江生态并没有得到有效修复。”陆红梅说,环境利益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捍卫者,必须有所作为。2019年2月14日,泰州市检察院对此公益诉讼案件立案。
办理此案过程中,因案件涉及人员多、案情复杂、法律适用问题疑难,泰州市检察院成立以陆红梅为组长的专业化办案组,重点围绕本案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害范围和数量、不同侵权主体间责任承担的方式等疑难问题开展公益调查。
在该案刑事部分,由于鳗鱼苗贩子和鳗鱼养殖场与直接捕捞者之间缺乏明确的事前共谋,未认定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共犯。那么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是仅仅要求直接捕捞者承担鳗鱼资源的侵权责任,还是要求包括鳗鱼苗贩子和鳗鱼养殖场在内的全部主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辩护律师认为,虽然捕捞行为对长江流域造成了生态资源侵害,但收购和贩卖行为在捕捞行为后,收购时损害结果已经产生,因此收购行为并未造成生态资源损害,并以此证明损害结果与收购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承办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捕捞、收购、贩卖这三类违法人员之间并非是“一锤子买卖”。长期以来,捕捞者用“绝户网”从长江里捕捞鳗鱼苗后,出售给鳗鱼苗贩子,鳗鱼苗贩子收购后再加价出售给鳗鱼苗养殖场。三者在长期的交易中逐渐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产业链。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公益诉讼起诉人庭审中指出,捕捞、收购与贩卖行为互为作用,收购者与渔民订下保底价格推动了捕捞鳗鱼苗的行为,且收购者明知捕捞鳗鱼苗必须使用禁用渔具,还持续反复实施收购,三方形成了破坏长江生态资源的利益链条,因此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早在2012年就规定禁止捕捞长江鳗鱼苗。如何准确认定非法收购的鳗鱼苗数量,对承办人来说也是个难题。
为查清事实真相,今年1月份以来,承办人多次远赴如东等地的海港码头,找相关人员核实,并对核实的海捕鳗鱼苗部分进行扣减。检察人员又花了整整一个月时间将本案被告所捕捞、收购和贩卖的鳗鱼苗数量精确到个位数。
最终,泰州市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调查,将违法行为人非法捕捞鳗鱼苗的数量在刑事判决认定的6.2万尾的基础上增加了5.5万尾,认定11.69万尾;侵权行为人在刑事判决认定的53人的基础上增加了6人,认定59名侵权行为人。同时,还逐一析明侵权人和所需承担的侵权责任。
一堂“法治公开课”
大量捕捞鳗鱼苗除了对长江鳗鱼资源造成破坏以外,是否对长江生态资源也造成了严重破坏?这一部分损失又该如何计算呢?案件承办人在查阅司法判例后,并没有得到满意的答案。
带着疑问,承办人联系了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的渔业专家。邀请专家对大量捕捞长江鳗鱼苗对鳗鱼资源、长江生态资源等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论证,探索修复生态的方式。
经过与渔业专家的反复沟通、论证,结合非法捕捞工具、捕捞地点、捕捞季节、捕捞强度以及修复的难易程度等特点,最终确定除要求本案被告承担鳗鱼资源的损失外,还需让他们按照鳗鱼资源损失的1.5倍至3倍,对已造成的长江其他生态资源损害进行赔偿。
2019年7月15日,泰州市检察院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本案59名被告在各自相应的范围内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10月18日,该案开庭审理。该案庭审现场被中央及省级40余家新媒体同步直播,1700余万网友在线观看了庭审。庭上,各方当事人围绕生态资源损失如何认定,收购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是否与捕捞者承担连带责任等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庭辩论。
作为专家证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彦锋对非法捕捞造成生态资源环境损害评估等问题出庭作证,就非法捕捞鳗鱼苗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等相关内容发表专业观点,并当庭回应被告方当事人和法庭提出的专业问题。
该案审判长陈迎说,长江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和生态安全屏障区,坚持生态优先和保护优先,应当是我们的共识。环境司法的职能就在于通过依法受理审理案件,引导公众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共同守护绿水青山。全媒体直播庭审,能够收到办理一起案件,教育广大群众的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10月24日下午,该案由南京市中级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在案发地公开宣判,法院对检察机关起诉事实全部认定并采纳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提出上诉,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宣判。
案后说法
此案是2016年1月国家调整长江流域禁捕期以来,全国首例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鳗鱼苗“全链条”追究行为人侵权责任的案件。
该案中,直接捕捞者、收购者和贩卖人员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产业链,彼此间环环相扣且分工明确,通过不断交易加固各环节之间的关系。这种不断固化的关系,反过来推动捕捞者不断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因为“鳗鱼苗弄到不愁卖的”。正是该产业链各环节相互利用、相互支持,才让长江鳗鱼资源遭到大规模的破坏,鳗鱼苗贩子和鳗鱼养殖场对长江鳗鱼资源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鳗鱼苗贩子和鳗鱼养殖场对直接捕捞者的捕捞地点和捕捞网具具有明确的认知,主观上对长江鳗鱼资源损害存在过错。因此,对长江鳗鱼资源破坏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不仅仅是直接捕捞者,还应当包括鳗鱼苗贩子和鳗鱼养殖场。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收购是非法捕捞实现获利的唯一途径,也诱发推动了大规模的非法捕捞。收购者与非法捕捞者之间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链条,共同造成长江生态资源的损害,预防非法捕捞行为,就要从源头上彻底切断非法利益链条,让非法收购贩卖鳗鱼苗的共同侵权者付出经济代价。
通过追究相关收购者的侵权责任,有利于从源头上切断这条鳗鱼苗的利益链,从根本上预防非法捕捞鳗鱼苗的行为。此外,本案相关被告捕捞、收购、贩卖鳗鱼苗虽然赚了一些钱,但这种不择手段、竭泽而渔的捕鱼方式,却给长江生态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一方面是让侵权者承担必要的侵权责任,赔偿一定的损失用于修复长江生态;另一方面也是通过追究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来警示社会,禁止非法捕捞和买卖长江鳗鱼苗,让长江大保护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让长江禁捕政策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
长江流域是我国的重要生态宝库和生态安全屏障,长江水生物资源对于净化水域生态环境,维持长江生态系统平衡具有关键作用,坚持生态优先和保护优先,是人类的共识。上至国家,下至个人,都应成为我们头顶的天空、脚下的大地及每条河流的守护者。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陆红梅)
来源:正义网
作者:卢志坚 徐理想 葛东升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