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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造谣或将被列入失信主体黑名单 听听专家怎么说

来源:新华网 作者:刘惟真 郭方达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2019-07-31 15: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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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天津7月30日电(刘惟真 郭方达)近日,国家网信办就《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以往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提出网上造谣将被列入失信主体黑名单,失信者三年内将受到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网上行为、行业准入等方面的限制。

何种网络失信行为会被“拉黑”?征求意见稿提出包括“因违反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网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处以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许可或者取消备案的行政处罚”等共计四种情形。

据征求意见稿,黑名单有效期一般为三年。但如果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并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向认定部门申请退出黑名单的,经同意可提前退出黑名单。

“新推出的征求意见稿借助‘声誉机制’,通过将严重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这样一种惩戒形式,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形成约束,使其在网络生活中主动遵守法律和道德的基本要求。”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副院长袁康说。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征求意见稿不仅将蓄意编造假新闻、传播违背社会公德的信息等行为纳入网络失信范畴,同时也明确了为此类违规行为提供技术、设备支持或其他服务的惩戒规定。

“征求意见稿是以往相关政策的具体化,将信用信息管理的范围拓展到了网络空间,是网络治理手段的创新。”袁康说。

清华大学网络空间国际治理基地副主任崔保国表示:“网络空间良好秩序的形成,有赖于合情、合理、合法的规则制定。新的征求意见稿能帮助我们创造一个可以信任的互联网环境。”

专家认为,此举将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以往信用信息主要是在金融、司法等领域,征求意见稿将网络生活中的严重失信行为也纳入社会信用指标体系之中。通过对网络失信行为的约束,可以实现失信惩戒和信用信息管理‘线上’与‘线下’的结合。”袁康说。

具体到执行层面,天津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党委委员、副教授刘久彪认为,目前网络信息发布门槛较低、渠道多样、匿名者居多,未来有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关注具体实施细则,通过运用技术手段确保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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