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清
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一些教师担心被扣上“体罚”的帽子,常常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敢管教”。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印发,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该意见进行解读时指出,将抓紧修订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明晰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引发社会关注。
少年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如何让他们健康茁壮成长,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呵护,尤其需要朝夕相处的老师做他们成长道路上的引路人。近年来,由于一些程序性规定的不规范甚至缺失,影响了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有的教师过度惩戒甚至体罚学生,影响了学生身心健康和人民教师形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有的教师对学生“不愿管、不敢管”,在教育管理上畏首畏尾、自缚手脚,对学生不良行为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
教育惩戒的目的重在教育,是出于对学生的关爱和保护,依法保证教师享有惩戒权十分必要。以该意见为遵循,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能够进一步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规范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同时,又能从法律上保障教师有效地行使惩戒权,促进广大教师既热情关心学生,又严格管理要求学生,通过管理让学生知敬畏、存戒惧、有底线,达到因人而异、因材施教的教育管理效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应问需基层、充分调研,既要结合教育专家学者的观点,也要注意听取学生家长、一线教育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还应在全社会涵养支持教师依法行使惩戒权的良好氛围,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提高育人效果。
来源:人民公安报
作者:关清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