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制图/高岳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范天娇
□ 法制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赵武
重点面向高校非法放贷,一旦学生无力偿还则会被逼充当业务员,帮助扩展业务,先后有7名学生不堪压迫而退学休学。近日,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淮南市首例校园套路贷涉黑案在大通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与很多涉黑案不同的是,此案12名被告人不仅年轻,而且学历较高。被告人胡玉、杨磊、毋淮峰均为本科以上文化,年龄37岁左右。此外,还有6名团伙成员系大专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其中,毋淮峰学历最高,曾作为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研究会代表队选手,拿下第三届全国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三等奖。在此案中,毋淮峰对建立手机端移动借贷平台提出大量技术性意见和建议,有时还参与签订电子合同和讨债要债。
大通区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起,被告人胡玉着手组建海阔金融贷款公司,实施非法放贷业务。为获取“快钱”,他把放贷重点放在了本地的几所高校,利用部分大学生爱慕虚荣、超前消费等特点,实施所谓的“圆梦金”业务。
胡玉等人通过在部分高校广泛散发印有“圆梦金”借贷微信群二维码的宣传单等方式,不断发布借款信息,吸引大学生添加小程序或微信贷款群借款。这些大学生借款时都遇到“砍头息”,无法拿到全款。一旦无法按期还款或无力偿还时,进而逼迫借款学生转头充当非法放贷业务员,在高校校园里帮助他们扩展非法放贷业务,牟取利益。
今年22岁的被告人杜家旺原系淮南某大学学生,在校期间因借了这家公司的钱无法归还,被胡玉要求为其“打工”,介绍借贷人,后因滋扰同学,违反学校规定被勒令退学。杜家旺在本案中涉嫌多起非法拘禁犯罪事实,先后参与了对多名被害人的放贷、催债犯罪活动,成为这个团伙的骨干成员。
被告人刘旭也曾被这个团伙的其他成员强行索要非法债务和控制人身自由,直至刘旭父亲微信转账后,才重获自由。而刘旭在入伙后,也对欠债人做出了同样的举动。
胡玉等人为分享客户资源、建立放贷与审核规则,利用所掌握的IT技术,创建了“圆梦金”借贷微信群。一方面用于打造组织重要成员间稳固的联系网络,另一方面通过微信群设置放贷审核规则,建立借贷业务“连坐”控制规则。
胡玉纠集被告人杨磊、毋淮峰、李多聪、冯雷、李晓鹏、葛志强、杜家旺、汪继、刘旭、梁壮等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中介身份,向在校大学生、社会青年高息放贷,诱骗或逼迫借款人签订双倍甚至更高金额的借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并以微信、支付宝等转账形式制造交易流水,假借“平账”垒高借款数额。
一旦届期即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以“砍头息”“手续费”“续期费”“逾期费”等名义从借款人处收取高额费用,进而“爆单”催讨,非法拘禁或威胁恐吓,上门“谈判”“协商”,向借款人本人或其家长逼要“高额欠款”,获得财物以支持这个团伙的运转,所获利润再投入套路贷活动,进一步敛财。
记者了解到,这个团伙骨干只有20出头的年纪,但他们对欠款人从不手软。在检察机关指控的9起诈骗事实中,胡玉组织这帮年轻人恣意妄为,通过电话、短信骚扰高校教师,公然前往高校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学校施加压力逼迫学生还钱。
很多被害人因上课时精神恍惚,经常被辅导员和老师找去谈话,被其他同学看不起,先后有2名学生退学、5名学生休学。借款人梁某龙因多次被逼还款,自感走投无路,曾乘出租车欲跳河自尽,幸被出租车司机及时拉住劝解。这些学生中,有的还曾经是被告人的校友,是他们的同龄人。
在庭审现场,有部分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不予认可。控辩双方就本案中部分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应当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所涉罪名以及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大通区检察院公诉人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逻辑严密的举证。依据事实和法律,当庭对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有理有据的答辩。
大通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胡玉系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杨磊、毋淮峰系领导者;被告人李多聪、冯雷、李晓鹏、葛志强、杜家旺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汪继、刘旭、梁壮系一般参加者。组织成员涉嫌分别或共同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诈骗、抢劫等犯罪行为,应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抢劫罪分别追究组织成员的刑事责任。其中胡玉、杨磊、毋淮峰等11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此案庭审持续近14个小时。因案情重大复杂,合议庭决定择期宣判。
来源:法制网
编辑:段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