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陆续进入盛夏时节,全国总工会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工会认真做好2019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尽量减少高温天气给职工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带来的不利影响;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充抵高温津贴。(6月18日 新京报网)
又到一年夏季,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讨论也开始逐渐成为社会舆论热点,其焦点多集中于所在企业能否发放高温津贴、发放金额是否按照标准、津贴是否属于工资等问题上。虽然近年来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中央部门多次下发通知,要求相关企业规范发放高温津贴,但不可否认的是,每年舆论热议反复出现的现实表明高温津贴问题已然成为了一个久久不破的“民生难题”。
痛点的解决离不开相关政府部门的力量,落脚到高温津贴发放上,国家和政府层面的发力无疑更显重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这一规定的出台,既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于劳动者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关切,对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务实保障,也在另一方面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
作为与劳动者直接相连的主体,在盛夏炎热之际,企业于情于理都应该按照人文关怀和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但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财务支出,因此很多企业便会采用发放防暑降温饮料或药品、将高温津贴纳入职工基本工资等方式以求蒙混过关,减少所谓“不必要”的支出。即使有员工对企业怀有不满,也很少有人会为了几十、几百元补贴,承担被发现后辞退的风险选择投诉,最终也只好默默忍受。这种情况下,高温补贴的发放与否已然与企业是否遵从道义和人文关怀的标准挂钩,成为考验企业“良心”的测试。
因此,单纯依靠企业的自我约束已不能避免高温补贴发放问题,依靠国家政府层面的力量进行监督管理才应是关键。
然而目前,与高温津贴相关的法律保障及惩处条例还不完善,如今可以参照的法律条文主要是2004年发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需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虽然条文中已规定惩处措施,但数额如此之低的罚款代表着偏低的违法成本,法律威慑力有限。更重要的是,对于高温津贴的保障目前仅限于行政规定,尚无具体法律出台。同时,与上述国家规定相对应的监督、惩处等配套措施尚未形成,监管主体不明的问题也比较突出。由于目前高温津贴标准多由各地方出台,各地区对于“高温作业”“津贴标准”的界定存在分歧,监管负责部门存在争议,这就导致在国家层面缺乏统一规范,国家法律对于各地方不同标准缺乏适用性,因此便难以形成一套统一有效的监督惩处配套机制。
民生无小事。对此,国家和政府还需积极行动,不断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监管体系建设,同时配套加强维权教育宣传、注重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发力以形成上下相通的有效监管惩处机制,最终使高温补贴与企业的“良心”脱钩,真正成为实打实的民生利好,从而让每一位在炎炎烈日下的劳动者都能感受到国家的关怀,都能收获夏日的“清凉”。
文/马敬楠
来源:红网
作者:马敬楠
编辑:段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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