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关于加班的讨论层出不穷。用人单位支付了加班费就可以要求员工加班吗?加班,不是用人单位一句话的事。关于加班的相关法律问题,《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北京市法院系统的相关法官,法官表示:单位加班与否领导说了不算,必须与工会与职工协商,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5月12日《法制日报》)
最近这段时间,“加班究竟谁说了算”、“支付了加班费就可以安排加班吗”的话题火热起来。对此《法制日报》进行了法律探究。从北京市法院系统法官的回应来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否加班领导说了不算”、“支付了加班费也可以拒绝加班”。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由此可见,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
不过,这只是法律层面的规定,具体到现实生活中,这个规定几乎就是一个摆设。我们往往发现,在一家单位里,对于加班起着决定性作用的人,其实就是上头负责人。通知工人加班,只是领导口头通知或者是在小黑板上,在微信群里发布一个“加班通知”。没有人会征求工会的意见,也没有工会会征求职工的意见。单位加班与否,就是决策层的“一言九鼎”和“金口玉言”。
这种情况很少会有职工较真的维权。即便有职工抱怨或者拒绝,那么等待这些“少部分职工”的,会是什么结果是不言而喻的。所以说,虽然法律规定“职工有权拒绝加班”,而这个权力是没有人敢行使的,毕竟在单位里,职工就是弱势群体。
我们为何制定休假制度?为何约束一天的工作时间?为何制定了双休日的休假模式?这实际上是经过科学实践和现实需要而不断变革的过程,可以说目前的休假模式还是比较科学的。只有休息好了,才能干好工作。总是处于疲惫之中,身体被透支了,也就不可能干好工作,搞好生活,劳逸结合永远都是最科学的。
“是否加班领导说了不算”,在法律上是早就有的规定。关键的问题在于,这个好的法律规定究竟该如何落地生根?莫让“是否加班领导说了不算”成为一把生锈的剑,即便是“你情我愿”也不能乱加班。
文/郭元鹏
来源:红网
作者:郭元鹏
编辑:段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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