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郭某于2013年4月22日入职某食品公司,在车间担任流水线操作工作,双方签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某日凌晨0时18分,郭某下晚班时在厂区垃圾桶里捡了一个铁丝架,在经过厂区门口时,公司保安看到他手上的铁丝架便说这个还有用,郭某听后就将铁丝架放在保安室,随即离开厂区。
第三天,公司以郭某有偷盗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并向他送达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郭某认为自己没偷盗公司财物,遂向公司所在区人事仲裁部门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郭某称铁丝架是自己从垃圾桶里捡的,是没有人要的,何况当保安说铁丝架还有用的时候自己就把铁丝架放下了,也没有带出公司,所以自己的行为根本不属于偷盗公司财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
公司辩称,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有偷盗公司财物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以当即解除劳动合同。郭某主观上就是想把这个铁丝架占为己有,如果不是被保安人员发现,铁丝架就被他带出厂区了,所以郭某的行为已达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本案焦点在于,郭某想带走在厂区内捡到的铁丝架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盗行为,公司可否以此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在某食品公司处拿取铁丝架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盗行为,应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认定。某食品公司直接认定郭某有偷盗行为,并立即解除与郭某的劳动关系,明显不当。食品公司以郭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向郭某支付赔偿金。
★点评
本案看似是个案,却具有典型意义。在不少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不难发现员工如有“偷盗”、“偷窃”、“盗窃”公司财物的行为,均被列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该规定看似有理,却忽略了一个关键问题,如何认定员工存在偷盗、偷窃或者盗窃行为?用人单位能否自行认定?
盗窃,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
为。一旦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将构成盗窃罪。员工偷拿财物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盗行为,应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确定;如果要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则必须是由法院来认定。所以,不管是盗窃行为也好,或者是构成盗窃罪也好,都不是我们所能触及的,用人单位无权自行将员工的某项行为认定为盗窃行为。由此可见,不少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如此规定的,即使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也经过了公示、告知,但由于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该规定也是无效的。
本案例中,郭某尽管在垃圾桶内捡了铁丝架,但是其在经过厂区门口时,听公司保安人员说铁丝架还有用后就将铁丝架留下放在保安室。对郭某的上述行为是否属于盗窃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侦查确定,公司是无权自行认定的。同时,郭某的上述行为并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该支架公司在原审庭审中陈述价值约100元),郭某在此之前也未有过其他任何违纪行为,故郭某的上述行为并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行使解除权之前,应当足够审慎并固定充足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且该行为达到“严重”的程度,并且必须经过相应合法的操作程序,否则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劳动报
作者:何永强
编辑:段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