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思宇
近日,于先生来到劳动报反映,他在一家公司做油漆工十几年,劳动合同的签订有问题,多年来没有年休假、高温费以及体检;工资至今几个月没有发,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他说向相关部门举报了公司的种种违法行为后,近期公司不安排他实际工作,无奈之下只能选择辞职。而公司方则称,两年前该员工就曾向劳动仲裁起诉过公司,后公司支付其一笔钱就撤诉了。这次该员工为了达到某些个人目的,又开始向各个部门举报,公司也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职工自述
合同签订时发现问题
劳动者于先生反映,他2000年前后就进了上海一家建筑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做油漆工,公司常年跟大润发、肯德基等大公司合作。虽然工作多年,但是公司在劳动合同签订上一直有问题,要么不是一式两份,要么单位名称不写。
2018年2月份,单位下发“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全体员工签订最新的劳动合同(原合同约定岗位,薪酬待遇不变)。于先生称,他来到人事部准备签订合同的时候发现,合同上的甲方公司名称都没有写,而且合同最后有一行以印章形式出现的字“甲方在全国各地均有工程,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乙方至全国各地出差工作,乙方对此表示同意。”于先生觉得不能签订,当场拍下该份合同的照片,并将其打印出来给记者看,同时拿出了当时的录音,他反复询问人事部门,不写明用人单位(甲方),那么自己究竟算哪个公司的,跟谁签的合同?此后,人事部门又给了他一份合同,他拿出当时照片影印件说,这一份倒是写明了单位名称(甲方),也盖了公司的章。然而,仔细看看里面的内容,跟前一份合同有了差别。小于指着里面的一些条款表示,如合同中“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条款中写的:“……因工作性质决定,停工期间,乙方工资暂停发放。”“工作时间”条款中写着:“甲方按国家规定的工作制度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安排乙方工作。甲方有权根据各部门的要求和工作量安排乙方在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工作,乙方进行上述工作的,需经乙方书面申请且经甲方批准后实施。”小于说,感觉这些内容是违法的,更不能签订这种合同。
此外,小于还反映,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只是写着以某一项目完成为期限,合同里也没有写明每天工作时间等。采访中,小于介绍了几位厂里的老员工,他们均表示签完劳动合同后还没有拿到。几个老员工也提出了自己的担心,他们长期是跟这家公司签合同的,但是工作地点却在松江、厂名为另一家的公司车间里干活,两家单位是两个法人,如果合同不写清与哪家公司签订合同,两个厂私下里变来变去,恐怕工龄计算上会搞出问题。
拖欠工资又不给调薪
对于工资发放和工作时间,于先生也提出疑问。他说按照最新拿到的一份合同来看,里面约定“发薪日为次月30日,如果遇到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提前到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发放”。然而,公司经常是几个月才发一次工资。今年自从1月发了3000元之后,至今没有拿到任何工资。采访中,几位公司的员工也证实,他们同样遇到了这种情况。
于先生指出,合同约定工资按照日薪计算,170元一个工,虽然合同没有约定工作时间,但一般每个工是9个小时,是超过劳动法规定的8小时的,每天上班打卡。忙的时候,像去年8月份,晚上加班3个小时,从晚上6∶30时到9∶30时,工资按照白天半个工的数额算,一天连续工作12个小时,拿到255元。他还反映,进厂工作十多年,因为工资一直是按照日薪计算,干一天算一天的钱。每年法定节假日如果安排上班,就按上班的工钱算;如果没有安排,就不给工钱。多年来,企业没有给过他规定的带薪年休假。
另外,让于先生觉得意见很大的是,在2018年2月前后,公司有过一次调薪,油漆工大工每个工的价格从170元上涨到180元。于先生表示,自己同样是大工,企业偏偏不给他涨薪。而且,多年来,公司夏天从来没有发过高温费。
多次举报后不安排工作
于先生说,前几个月,他向松江环保部门、劳动部门举报公司消防不达标、工人加班、劳动合同等问题。后来有关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厂里从3月14日停产了一段时间。期间,工人从被停产整顿的所谓的松江二厂调派到一厂干活。因为一厂没有喷漆的相关条件,做的是一些零碎的整理工作。
在实名举报公司之后,厂里先后贴出两张公告。3月14日的一张写着,“由于一厂员工于某某,向政府各部门实名检举公司不合规,导致油漆房被消防队勒令停工整改,即日起油漆车间所有员工停工……”在3月22日的公告中写着,“于某某带着若干油漆工进行上访,形成群体事件,公司被劳动部门要求检讨。为符合相关规定,自下周一3月26日起,工厂所有人员将实行周休二日,并且夜间不上班。对于政府部门的要求,公司会虚心检讨与改进。若某些特定人员运用各种手段想要达成私人目的,公司绝不妥协。”于先生觉得,单位贴出这种公告让全厂看到,是要引起其他同事对自己的意见。他反映,一厂整改后,原来的工人都回去上班了,只有自己被留在了二厂,而且就待在食堂里的一间会议室,不安排跟自己岗位相关的工作。他说自己这是被单位穿小鞋,所以他已经以邮寄方式,把辞职信寄给了单位。
企业回应
劳动合同将规范签订发给员工
记者先赶到于先生提供的位于松江的二厂,厂名果然写的是另一家企业。由于保安谢先生阻拦并表示张副总不在,不方便接受采访,记者并没能进入厂区。在厂外,一些工人围着记者反映了关于劳动合同、加班、工资的情况和疑问。返回途中,公司电话表示愿意第二天见面约谈。第二天,这家公司的人事部薛小姐,以及另一家公司工厂的张副总接受了采访。薛小姐表示另一家公司的工作场所是全国各地有公司项目的工地,有时候需要安排出差。公司里一些年纪大的、情况特殊不适合安排出差的,就安排在另一家公司的工厂上班,两家公司虽法人不同,却是相关企业。于先生等员工劳动合同还是跟公司签订,社保费都是按照员工实际工资标准正常缴纳。关于于先生的劳动合同,薛小姐解释,此前一直是按照项目合同签订,从2016年该员工表示不同意出差,就安排在另一家的工厂上班。2018年他又不同意签项目合同,所以一直没有签订。今年其他工人都签订了劳动合同,签好单位集中收上来,用印需要领导审批要走流程,完成盖章后会按照规定一式两份发给工人的。薛小姐认为,如果合同不填写公司名称、有违法的内容是不会生效的,公司没有必要做这种事。
不调薪、不安排工作事出有因
采访期间,单位拿出一份2016年底于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和解书”。当时该员工向松江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仲裁,单位一次性支付了一笔补偿款之后,与于先生达成和解,该员工撤了仲裁申请。薛小姐反映,虽然该员工跟公司此前发生了一些不愉快,公司老板依然留用他,工资待遇都与以前一样。没想到两年不到的时间,这名员工又因为自己的一些主张没实现,向安监、消防、环保、劳动等部门进行了一系列的针对公司的投诉。
薛小姐回忆:导火索就是调薪。今年2月12日,该员工就没有调薪的事情与她反复沟通。2016年之前,于先生是需要出差做维修的,他当时日薪170元已经属于较高标准。他与公司发生纠纷之后表示不愿出差,便安排在另一家公司的工厂。这次调薪到180元的员工,基本是能够出差的,并且调薪也是根据员工绩效、工作表现来的,有98%的员工上调工资了,并非是所有员工。
此后,该员工开始抓住企业可能存在的各种瑕疵,向各个部门投诉,并告知公司自己是实名举报。张副总表示,因为这个原因,厂里才张贴出写有于先生名字的两份公告。对于其他工人都调回二厂安排工作,于先生仍待在一厂没有安排实际工作,是因为厂里没有组长愿意跟该员工一起工作,他的同事有些对他举动不满,万一在车间发生问题怎么办?考虑到他的安全,所以就暂时没有安排他回到原车间,
工资发放和福利待遇会改进
对于工作时间安排,薛小姐表示,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并出示综合工时制的审批材料。她表示,加班费是按照150%计算给员工的,可能之前没有跟工人传达清楚,没写在劳动合同里有一些误会。带薪年休假是会给工人的,之后会跟律师商讨如何把年休假的工资合理核算发给员工。
对于员工向相关部门反映的情况,公司表示,确实存在问题的是会改进的。像油漆工、木工主要干着打磨、喷漆工作,工作环境有污染、有噪音,员工反映情况后,2016年公司开始安排体检。最近公司又安排了一次体检,有的员工参加完后,反映没有苯、粉尘、噪音等检测项目,于是公司又安排了第二次体检。
薛小姐说,关于高温费问题,车间其实都安装了喷淋降温装置,夏季车间有工业风扇,清凉饮品、防暑降温用品都会发放。往年都由行政人员进行测温的,在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后,今年会请工人一起监督。厂里在实施降温措施后,如果气温还是在33℃以上,该发放的高温费是会发放的。作为建筑型企业,项目回款都有一个周期,碰到困难不能按时发放工资,会先支付工人生活费。这几年公司都是亏损的,老板甚至是贷款也要发放工人工资。尽管亏损,今年还是上调了工人工资,企业也是想尽量多为工人着想。
专家观点
劳动合同必备要素不能少
对于劳动者关于劳动合同的几点疑问,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李少帅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的约定应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能缺少。结合《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在一定岗位采用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作为统计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方法,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清楚。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单位停工,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李少帅指出,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如果有“……因工作性质决定,停工期间,乙方工资暂停发放”的内容,显然是不合法的,属于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做了规定,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职工即便签订了,也是无效的。如果该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确存在违法条款,侵害了劳动者权益,劳动者有权拒签此劳动合同。
可以按“项目制”约定期限
关于劳动者提及劳动合同没有具体期限,以项目制约定的问题,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海嵩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第十五条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做了定义,此种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可不写具体时间,所以案例中合同期限以项目制约定是可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不能与员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一般是项目结束日期,项目结束了,如果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工资至少每月发一次
关于工资按日计算的问题,李少帅律师表示,我国对劳动者工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至于员工工资构成,主要依据员工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制定员工细则明确各项福利与待遇。但是企业要依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至少每月发放一次工资。
根据《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综合工时的计算周期可以周、月、季、年为单位,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只有在该周期内的工作总时间超过核定的标准时间,才叫加班。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法定休假日员工加班的,都要按国家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高温费、年休假受法律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高温费、年休假等属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第二条(四)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李少帅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解释,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同时,姚海嵩律师也提醒,《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司法实践中通常所说的“劳动争议的一般仲裁时效”,实践中,关于年休假、高温费的劳动仲裁诉讼时效,适用于“一般仲裁时效”。
来源:劳动报
编辑:段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