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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后降工资需协商一致

来源:劳动报 编辑:段宇翔 2018-04-24 16: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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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这名劳动者是否已经算作入职?

  答:这名劳动者还不算入职,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背景材料显示,该劳动者只是在电视求职节目中得到了用人单位的聘用承诺,随后收到了用人单位发送的报到邮件。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发生实际用工情况。故双方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问:劳动者入职前,用人单位能否变动劳动报酬?

  答:这个问题需要视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而定。正如上述法律规定内容,建立劳动关系并非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作为界定依据,而是看双方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因此,在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实际用工。另一种情况是双方既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实际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六)劳动报酬;”。因此,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会对劳动报酬进行约定。如果劳动者在入职前已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应按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进行支付,不得单方变动劳动报酬。如果劳动者在入职前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对劳动报酬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可以不签劳动合同。

  案例中的情况是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在洽淡劳动合同条款时,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进行了变动。此时,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故不存在劳动争议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但是,该用人单位曾经在电视求职节目中承诺该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没有兑现。应当承担民法意义上的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合同法》第42条也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因此,劳动者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问:劳动者入职后,用人单位变动薪资待遇该通过何种方式?

  答: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一方变更劳动合同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如果用人单位需要单方变动劳动报酬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确定。

  但是,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有单方变更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人力资源管理的原理,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决定着其所能获得的劳动报酬。即我们俗称的“按劳分配”。

  因此,当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时,也就有权变更岗位所对应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三类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可以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1)劳动者不胜任工作;(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

  ■(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主任)

来源:劳动报

编辑:段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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