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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行政行为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来源:法治湖南网 编辑:段宇翔 2018-01-08 1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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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1994年5月,焦某向某市A区人民政府申请国有土地建房,某市A区人民政府同意将位于郊区竹山居委会九组的2163平方米国有土地给焦某使用。1994年10月,某市A区人民政府向焦某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用途为住宅,但未填写批准使用年限。2005年9月19日,在焦某没有书面申请的情况下,某市国土资源局给焦某换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为划拨。2005年10月13日,焦某向某市国土资源局相关领导递交报告,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划拨土地纠正为出让土地,并不断上访,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9日给予焦某书面答复,焦某不服,继续上访。2015年1月3日,某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组织召开听证会,会议认为不能认定该《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为国有出让土地。焦某不服,于2015年2月12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某市人民政府委托某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黄某、律师赵某出庭应诉。

  审理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市人民政府换发土地证的行政行为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焦某的起诉。

  焦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焦某自2005年10月13日实际上已知道某市人民政府所做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其于2015年2月12日起诉,显然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故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该案的法律依据有:

  1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案例评析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行为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丧失诉权的关键。本案历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两级法院的判决书对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一般起诉期限”“最长起诉期限”“起诉期限的起算”“新法与旧法的衔接”等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办理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实际上,行政行为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

  首先是起诉期限的起算。起诉期限的起算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

  其次,起诉期限的时长。根据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起诉期限一般为3个月。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将一般起诉期限修改为6个月。为了解决新法和旧法规定的起诉期限不一致而产生的法律衔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为了促使行政相对人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防止陈年旧案,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法律规定了最长起诉期限。这存在两种情况:第一,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对于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但不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最后,举证责任的分配,对于行政行为是否超过起诉期限同样至关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法治湖南网

编辑:段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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