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毛涛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新方案”),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旧方案”)的延续和完善,是构建生态环境赔偿制度的一次有益探索,有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该方案具有以下亮点:
首先是全面开启了改革工作。旧方案主要目的是为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等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工作提供指引,并通过试点工作对方案进行检验,为全面推行改革做准备。与旧方案相比,新方案名称去掉了“试点”两字,虽然改动较小,但是意义重大,表明国家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此项改革。就内容而言,新方案在延续了旧方案总体思路的基础上,结合试点情况,并立足我国实际,完善了相关条款,形成了规范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的制度框架。
其次是进行了前瞻性制度设计。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统一行使监管城乡各类污染排放和行政执法职责。这一新机构的出现,在生态环境保护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其将代表国家行使自然资源所有者职责。目前,虽然国家级管理机构尚未建立,但是一些地方已经设立或即将设立此机构。为此,新方案就权利主体事项进行了前瞻性的制度设计,在延续旧方案相关规定的同时增加了新的内容,即“在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试点区,受委托的省级政府可指定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同时,明确“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试点部门要明确任务、细化责任”。
第三是拓宽了赔偿权利人范围。当出现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权利人主要代表国家行使索赔权,对于环境损害追责和生态环境修复起着重要保障作用。依据旧方案,赔偿权利人为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主要是七个试点省市。新方案则拓宽了赔偿权利人范围:一是将权利人从七个试点省市拓宽到所有的省级政府;二是将市地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由此,省及地市层级的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将权利主体拓宽至地市级政府,赋予其新的职权,将有助于推动落实地方政府党政领导生态环保责任制,给予地方政府工作“抓手”,调动其参与此项工作的积极性。与此同时,由熟悉当地生态环境状况的地方政府作为权利人,也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拓宽赔偿权利人范围的同时,新方案也明确了两级政府的管辖权,即省级政府主要负责跨市地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其他案件由省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是完善了案件解决方式。生态损害案件往往较为复杂,若能磋商结案,可以提高效率,及时启动生态修复工作。对于此类复杂的生态损害案件,若直接提起诉讼,程序较为繁琐,不仅耗费时间,而且需要投入巨额取证、检测、鉴定等费用,也会消耗大量司法资源,生态修复工作很难及时启动。按照旧方案,赔偿权利人索赔路径有两种,既可以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与之相比,新方案充分发挥非诉讼解决方式的作用,将磋商作为前置条件,只有经磋商未能解决的案件,赔偿权利人才可以提起诉讼。
(作者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能源资源环境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河北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
来源:法制网
作者:毛涛
编辑:邬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