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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湖南网 8月14日讯 (通讯员 刘健 邓国金)在广大农村地区,相当一部分人仍然信奉“人死账了”。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突然死亡,另一方究竟有没有义务替死亡的一方偿还生前所欠的债务呢?
案情回顾:
芷江男子徐某于2016年2月从同乡刘某处借到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一年后还清。岂料徐某在沿海某地务工时不幸因车祸身亡。后债主刘某便找到徐某妻子吴某索要该笔欠款,而吴某则以“人死账了”为由多次拒绝刘某请求,在协商无果后刘某便将吴某告上法庭。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吴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刘某偿清欠款10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同时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所以,简而言之,本案被告吴某如果有证据证明该笔欠款系其丈夫生前与原告刘某约定的个人债务,便不需要履行还款义务,否则便要“替夫还款”。
来源:法治湖南网
作者:刘健 邓国金
编辑:段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