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3年10月王某到淄博某公司从事化验工作,2015年2月离开公司。其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从建立劳动关系第二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止11个月的工资总计3.79万元。双方因离职支付工资待遇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王某认为单位应退还其进厂风险押金500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
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支付给王某二倍工资差额3.79万元,并退还王某进厂风险押金500元。
【说法】我国劳动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能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用工1个月之内订立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与劳动者补定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终止劳动关系。
审理法官指出,依上述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拒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辞退劳动者,而非继续留用。只要在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第二个月起至十二个月止,用工单位就应支付二倍工资。本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单位应支付王某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后至十二个月期限双倍工资,即公司应支付王某二倍工资差额3.79万元。
(本报记者 魏哲哲整理)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魏哲哲
编辑:严欢 实习编辑 刘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