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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必修课]宣告失踪和死亡 无奈的选择

来源:央广网 编辑:严欢 实习编辑 刘秋平 2017-05-04 14: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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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北京5月4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第二季《民法总则必修课》,详细了解关于民事权利和义务,你必须知道的那些事儿,宣告失踪和死亡,无奈的选择。

  宣告失踪和死亡,到底有什么用?

  大家好,前些天有这样一个报道,北京焦先生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要宣告他妻子死亡。在2014年时,焦先生妻子坐飞机出差,结果途中发生了空难,机上人员无人生还。不过,没有妻子杨某的死亡证明,焦先生处理不了杨某事务,他本人也没办法组建新的家庭。无奈,只能向法院申请宣告妻子死亡。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北京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尹田介绍,宣告死亡是对失踪人死亡的推定,它与一个人的自然死亡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宣告死亡之后主要是两项后果,一个是婚姻关系消灭。第二个是遗产继承开始了。”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尹教授解释,宣告失踪的主要法律意义,就在于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宣告失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下落不明的人的财产,为其设置一定的财产上代管制度。”

  如何宣告失踪和死亡?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尹田表示:“利害关系人实际上可以这样解释,和下落不明的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比如涉及到工作单位,一个人下落不明之后涉及到发工资、补贴,在这种情况下,和工作单位就有利害关系。”

  民法总则里还明确了宣告死亡的条件比较复杂。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据尹教授说,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程序属于一种特别程序,“法院宣告死亡判决生效的是日期,是他死亡日期。如果是意外事件,意外事件发生的日期为他死亡时间。”

  宣告失踪和死亡后,还能撤销吗?

  无论宣告失踪还是宣告死亡,都只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既然是推定,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被宣告的对象并没有失踪,或者实际上人还没有死亡。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同样,失踪人重新出现,人民法院根据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也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不过,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虽然可以撤销,自己的财产还能要回来不?亲属关系还能不能恢复呢?尹田教授表示:“财产原则上应该回来,要恢复原状。未成年子女如果被他人收养,原则上收养关系有效,不能就这样‘拿’回来,一定要有正当理由。婚姻关系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他(生存的配偶)再婚了,和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绝对消灭。如果没有再婚,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来源:央广网

编辑:严欢 实习编辑 刘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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