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致伤致残、霸王条款常见
运动正当时 小心健身房里的这些“坑”
性骚扰、言语侮辱只当“过嘴瘾”
4月9日有媒体报道,杭州女士小钱在一家健身房交了私教课定金,事后觉得价格太贵想退掉,健身教练为了挽留她,提出陪睡条件。小钱向媒体反映:“说可以找他们这边教练,或者是他,陪我睡一个晚上,说如果我需要女的,他们也可以提供女的,说他们总监就是一个拉拉,让他们总监也可以陪我睡一个晚上。”该健身中心一主管面对追问则表示社会风气比较开放,只是过过嘴瘾。
在此之前,南京市民张女士在健身房跑步时,被一名健身教练莫名的“扶”了后背,她感觉受到了骚扰,向派出所报警。最后,健身房向其道歉,并全额退回办卡费用。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以违反法律、伦理道德的具有淫秽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该教练对小钱提出明确性需求,使其心理上产生明显不适反应,已构成性骚扰。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致伤致残事件不鲜见 教练上岗资历审核待规范
近几年大批新人涌入健身领域,但专业私教缺乏,因指导不当或不专业导致伤残事件呈多发态势。
2014年7月,沈阳17岁女孩张婉婷在某健身房减肥训练营中猝死,媒体报道称,张婉婷经历了高负荷的训练,并被严格控制饮食,事发时的教练也无相关资质和急救常识。
2015年,一名体型较胖男子因做与自身体重负荷不适合的俯身高抬腿动作意外摔倒,跟腱断裂。当时,私教和会员还在谈笑聊天,以为并无大碍。
2016年,北京研二学生珍珍在一家健身连锁机构购买了4500元的私教课程。3个月后,医院诊断其右侧膝盖内侧半月板后角二度损害;此前,珍珍的教练一直在鼓励她坚持锻炼。维权的时候,这位教练拿不出任何职业认证。最后,健身房退给珍珍四千元并辞退了这名教练。
据了解,业内私教来源大致有三类:各大体育院校的毕业生、退役运动员、社会健身爱好者。甚至有的只是身材好,参加过一些短期培训班,就能够上岗。整个健身行业对于私教的上岗资质并没有统一标准,从业门槛完全由健身机构自己把握。
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2015中国健身教练职业发展报告》显示:在入职1-3年的健身教练中,有52%是体育院校学生,其余48%为无专业背景。
目前,健身行业比较认可的资质证书有两类,一类是“国职证”。另一类是民间机构认证的资质证书,或健美比赛的获奖证书。其中,“国职证”属于水平评价类,并非强制性的。健身教练想上岗,并不代表其必须通过国职考试,取得“国职证”。
上海体育学院运动科学学院研究生导师陆大江建议,可以参考游泳、攀岩等高危行业的监管方式,把健身教练的准入制建立起来。相关教练资格实行准入制,即从事指导教学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从事相关工作。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必须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国家2013年公布的首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包括游泳、滑雪、攀岩、潜水这四个项目。
健身机构设霸王条款 消费者转、退卡难
目前,市场上的众多健身卡都规定需本人持卡使用。如果消费者要求转卡需交纳几百元不等的手续费,部分健身房甚至规定不能转卡。
南国法援律师蒋典良说,因消费卡上一般都注明“本卡不能转让”等内容,消费者如果在办卡之前没有签订相关退、让、停卡协议,拿到卡时,便已经默认了商家转卡需缴费一说。办理健身卡等各种消费卡之前,需要看清楚相关协议,询问如出现生病、出差等情况,健身卡是否可延期或是转让、退卡,并签订相关退、让、停卡缴费协定。在签订相关消费卡协议时,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务必仔细阅读条款内容,如发现条款里有不明白之处或是认为不合理之处,要及时提出。
除了高额转让费、禁止转卡,退卡难也是众多消费者常遇到的事情。
2016年12月,消费者陈先生向河北省消协投诉称,2015年9月在石家庄某健身房办理了一张金额2300元的年卡。此后,陈先生身患疾病需要接受化疗,医嘱不宜运动。此前办理年卡未使用,陈先生向健身房提出退卡。对方以合同中有“除不可抗力之外,合同不得解除”,“因自身原因不能接受服务,个人承担责任”等条款为由,拒绝退款。
河北省消协认为,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消费者提出变更或解除的,经营者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相应地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对于符合变更或解除的,经营者不予变更或解除,是违法行为。也就是说,消费者遇有特殊情况时有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
(综合自央视网、新民网、中国江苏网、中国消费网等)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严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