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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严欢 2016-01-25 09: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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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文化产业发展,加快建设文化强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在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联合管理。

  第四条 省委宣传部主要负责根据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资金管理,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会同省委宣传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参与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分配和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申报条件

  第六条 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的发展项目予以支持。

  (二)支持文化产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文化产业重大项目予以支持,对重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等重大事项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重点基地平台建设、省级重点园区和基地、文化创意产业、精品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优势文化产业、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发展专项金融资本投入文化产业,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文化产业项目与旅游、体育、休闲农业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七)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对重大文化交流推介活动予以支持。

  (八)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创新发展。

  (九)其他新兴文化产业类项目。

  第七条 申报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企业以及办理转企改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从事行业在国家统计部门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类别名称》之列。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成立时间两年以上,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60%(小微文化企业不在此限)。

  第八条 申报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二)拥有可靠的技术来源、投资来源和成熟的技术方案,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应用项目具有推广、示范、带动效应。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 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用项目补助、贷款贴息(费)、保费补贴、资本注入和基金投入等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同一年度一个法人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十条 支持标准:

  (一)项目补助主要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文化产业项目建设。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对单个项目的年度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年度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补贴符合规定条件的文化产业项目利用银行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对单个项目的年度贴息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三)保费补贴主要用于补贴符合规定条件的文化企业在信用担保贷款及文化产品出口购买商业保险中实际发生的保费支出。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四)采用基金投入方式的,按照省人民政府或者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一条 每年7月底以前,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下发次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通知将在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同时公开。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和省属项目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实行网上申报,纸质申报材料依据评审结果逐级上报。

  (一)省管文化企业集团所属企业申报的项目,由省管文化企业集团进行初审、汇总后,行文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二)省直部门所辖企业申报的项目由省直部门按照项目类别分别推荐到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化厅或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行文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三)市州项目由市州宣传部门会同市州财政部门按照项目类别分别推荐到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化厅或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行文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四)国家级、省级园区和被认定的省重点项目、省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会议纪要确定支持的项目可向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如实上报《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一式两份,申报书材料包括:

  (一)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及国税登记证、经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及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及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五)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信用担保合同、付费凭证等复印件。

  (六)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项目配套资金未同时落实到位的。

  (五)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六)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五条 省直相关部门、省管文化企业集团、各市州宣传部门、财政部门负责项目推荐、初审,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项目是否属于指定范围、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第十六条 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查及确定:

  (一)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组建并及时调整文化产业项目评审专家库,委托第三方组织业内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二)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评审意见,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提出支持项目的建议方案。

  (三)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核建议方案。

  (四)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将发展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在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结束后,按程序报批确定项目。

  第五章 资金下达及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按照审批确定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发展专项资金。对市县的发展专项资金,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省直相关部门、省管文化企业集团、各市州财政局应当按照相关制度办法,督促项目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对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项目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工作,提出评价与处理意见,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结果在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一条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发展专项资金。一经查实,由省财政厅收回发展专项资金,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发展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文资〔2013〕2号)同时废止。

  省财政厅 省委宣传部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严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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