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电视台广告时长应当明显提示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席锋宇 编辑:严欢 2014-12-23 10:21:00
时刻新闻
—分享—
  法制网北京12月22日讯记者 席锋宇 新的广告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对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行为作了严格规范,强化了责任。
  
  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影响力巨大,应对其发布广告的行为进一步严格规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规定。新的草案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时长作出明显提示。新草案还强化了大众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的,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外,有关部门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结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广告发布业务。
  
  新的草案还对媒介发布公益广告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席锋宇

编辑:严欢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普法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