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这是两高三部2010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升级版,虽然新的规定在名称上只增加了“严格”二字,但却是在原有规定对何种取证方式属于非法取证标准不一、对非法取证基础上形成的重复性供述是否排除规定不明、法庭审理时对取证合法性存在争议的证据一律先行当庭调查造成部分案件庭审过分迟延、检察机关对取证合法性的证明方式相对单一等问题导向下修改完善的,更为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为办案机关排除非法证据提供了遵循和指导。
导致非法证据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管是何种原因,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都是不合法的,必须予以排除,这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源头。在“罪以供定,犯供最关紧要”的口供至上观念指引下,采取刑讯逼供的形式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就不足为怪了。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此次两高三部的新规定从实践技术层面为杜绝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作出了规定。在理念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应成为取证的基本原则,应当常态化、机制化。
树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首先要正确理解其内涵与要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核心并非“自证其罪”,而在“不得强迫”,从本质上来说更不同于欧美国家所倡导的沉默权。沉默权赋予了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讯问的权利,而在我国,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是配合侦查机关调查的法定义务,只有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才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更是司法机关判定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并据以量刑的重要依据。因而,我国刑诉法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要求办案机关不得轻信口供,更不得单纯依赖口供,当犯罪嫌疑人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时,就应当通过更为细致的侦查和现代技侦手段,获取更多的实物证据,让犯罪嫌疑人在这些实物证据面前,不得不低头认罪。在司法实践中,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的“零口供”案件已不在少数。当定罪量刑不再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时,刑讯逼供也就缺少了存在的价值,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也就自然会成为办案常态,犯罪嫌疑人面对讯问时不如实陈述的侥幸心理也会不断淡化,毕竟,不如实陈述最终还是难逃恢恢法网,如实陈述还可争取从宽处理。
来源:正义网
作者:许辉
编辑:严欢 实习编辑 刘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