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征求意见。《条例》提出,学校发现在校学生有吸毒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通知吸毒学生家长,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帮教,督促戒毒,不得以此为由开除学籍,对戒毒返校学生应当加强教育和监督,不得歧视。(6月27日澎湃新闻网)
虽然只是征求意见,却引起了广大网友和当地群众的热议,很多人认为,此举不可行、此风不可长。
其实会有这种反对的声音很正常,毕竟在当前社会,大家对吸毒人员都有很深的成见。一来,吸毒人员大多与社会人员有比较深的接触,难免会沾染一些不良的社会习气,大家担心这些不良风气会“污染”校园环境。二来,毒品的危害性太强,吸毒人员即便身体戒毒成功,心灵的“毒瘾”也很难戒掉,只要稍加引诱,很容易再坠“毒网”,大家担心这些戒毒学生回归校园后会经不住诱惑,会成学校的“定时炸弹”,“毒害”更多学生。三来,社会对吸毒人员本就十分“排斥”,往往“一竿子打死”,从内心就不愿意接受他们的“回归”。
然而,在我看来,“在校生吸毒不得开除”是善意之举,彰显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体现了城市对“失足”青少年的关爱温度,应该得到社会大众的共同支持。
首先来讲,学生吸毒的原因有很多,或因好奇,或因家庭教育缺失,或因学校管理不严,或因学习压力过重等等,无论是哪种原因,都有其偶然性和意外性,我们理应相信学生都是无心之失,并非故意想要“吸毒”,对于这些意外失足的学生,我们又何必非要戴着“有色眼镜”、不依不饶?不如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其次,学生戒毒成功,本就代表着他们的改过之心,如果社会仍把他们“拒之门外”,只会让他们自暴自弃,与社会更加对立,更有甚者会破罐子破摔,彻底“沉沦”,成为社会的“危险分子”。而如果学校能够把他们吸收回来,让他们感受到更多的社会温暖,必然能更有效地促使他们“洗心革面”,重新走上人生正轨。
此外,吸毒学生虽然有“过失”,但并不能因此就剥夺他们的平等受教育权。事实上,我们完全可以把这些吸毒学生看作精神、关怀、教育等方面的“贫困”人员,对于他们,我们应有包容之心,更应有“扶贫”之举,用公平公正之心,让他们在没有歧视的环境里快乐成长。
文/陆仁忠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陆仁忠
编辑:严欢 实习编辑 刘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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