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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必修课]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无效怎么分?

来源:央广网 编辑:严欢 实习编辑 刘秋平 2017-05-11 10: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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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北京5月10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以来,备受社会关注。今天我们继续跟随代表每一个普通民众的大民一起进入第二季的《民法总则必修课》,详细了解关于民事权利和义务,你必须知道的那些事儿!

  什么样的民事行为依法受保护?

  这两天,我们家出了点儿内部矛盾。怎么回事呢?前一阵子,我妈在家里收拾东西,翻出来她保存了多年的一幅字画,据她亲口说价值好几万呢!结果你猜怎么着?我妈第二天就送给了她的一位老姐妹,作为人家搬新家的礼物。可把我气坏了,这么重要的事情也不和我说一声啊!之前,我家8岁的大宝曾把家里的珍珠项链送给同学,被我给要回来了。这次这字画是不是也能要回来呢?为此,我专门请教了中国政法大学的赵旭东教授。

  赵旭东说:“只要这个老人她对赠送的物品享有所有权,精神正常,具有正常行为能力,赠与行为完全出于自愿,赠与意思真实,没有任何被别人欺骗或者受胁迫的情况,她的赠与就是有效的,因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原来这送字画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啊!那民事法律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是有效的呢?对此,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这么说来,我家的字画看来是要不回来了。作为一个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咱还真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做过的事儿还能反悔吗?

  从今年年初开始,我的同事小李就在张罗着买个二手车。看了几个月,终于在前几天把合同签了。结果开了两天,这车是小毛病不断,有一次还在路上抛锚了。到4S店一查,原来这车出过事故,曾经大修过一次。可当时买车时卖家信誓旦旦地保证从未发生过事故,没想到竟然欺骗了他。这可把小李气坏了,坚决要求把车退给卖家。但合同都签了,这白纸黑字的,车子说退就能退吗?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从这条规定看,原车主故意隐瞒车辆的真实情况,完全算得上欺诈,小李是可以主张撤销的。不仅如此,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受人胁迫等情形的民事法律行为,利益受损害一方也都是有权主张撤销的。

  不过,赵旭东也提醒,行使撤销权也要注意期限。“撤销应该在一定的期限内来行使,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候开始起算。如果是因为你的原因不知道或者客观上确实不能知道,最长时间也就是五年,五年以后,你想撤销也不行了。”

  如何给未来一个约定?

  昨天,一朋友给我打电话,说他写的书终于出版了,还问我当初要的那2000本书什么时候付款。这一下把我给整蒙了。经他一提醒,我才想起来,前年吃饭时曾听他说起过写书的事儿。当时,在大伙的怂恿下,我就认购了2000本书,条件是这书真能写完并且正式出版。可这两年前定下的事儿还能算数吗?

  北京市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岳屾山说:“这其实就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一方的书确实出版的话,另外一方就需要按照他们的约定来购买这些书籍。”

  岳律师说,除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外,民法总则中还规定有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些对未来事项的约定,在现实生活中很有意义。“购买物品时我们会说,当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条件我来支付什么样的价款,或者到什么样的阶段、期限我来支付价款,这其实都是属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它体现了在民法原则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你们约定的这些条件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都可以自由设定各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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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严欢 实习编辑 刘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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