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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必修课]民事主体新成员:特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来源:央广网 编辑:严欢 实习编辑 刘秋平 2017-05-09 14: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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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北京5月9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大家好,我是代表每一个普通民众的大民。

  “特别法人”都有谁?

  农业部的一组数据今早引起了我的注意,目前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等资源性资产66.9亿亩,各类账面资产2.86万亿元。集体经济在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繁荣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他们在民事活动中是什么身份呢?这次《民法总则》将他们列为民事主体的新成员。

  《民法总则》法人一章第四节专门规定了“特别法人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说,“法人”分类是我国立法的创新。“尽管现在对法人的分类,营利和非营利的分类,关于特别法人的规定,关于非法人组织的确认,仍有不同看法。但它确实从中国的实际出发。”

  “特别法人”的身份有多重要?

  一大早出门,碰到了居委会主任马大姐,她告诉我,居委会正跟一家投资公司谈判,在我们社区建一个老年公寓。马大姐还告诉我,居委会以后是法人了,这身份特别重要。到底有多重要?

  《民法总则》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教授告诉我,取得法人资格,居委会、村委会面临的很多问题都解决了。“以往的问题是,居民委员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呢?它是一个法律主体吗?它有权签订这样的合同吗?它签订的有效吗?以后要打官司的时候,它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吗?有了这样一个特殊主体的规定,它就有了一个完整的主体身份,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赵旭东教授提醒,今后特别法人可以享有独立开展经营业务、开银行账号、申请贷款等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非法人组织有何规定?

  从法律角度讲,除了自然人,法人,还有一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比如律师事务所、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街道办的福利厂、户外活动俱乐部等,《民法总则》首次专门对这类组织做了一般性规定。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提醒,非法人组织和法人组织很像,但是区别很大。法人用自己的名义活动,同时要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不管欠多少钱,只要把注册资本当时的这些有限责任承担完就可以了。但非法人组织不一样,虽然以自己名义行使民事权利,从事民事活动,但是一旦出现债务,它的出资额不够,它的出资人、包括出资方承担的都是无限连带责任。例如律师事务所,一旦出现重大亏空,它的出资合伙人一个都跑不了,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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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严欢 实习编辑 刘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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