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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在单位食堂用餐摔伤能否索赔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严欢 2015-11-11 09: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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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家住在一家公司旁。3个月前,丈夫被公司派往外地学习一个半月,经丈夫要求,上述公司同意我在丈夫出差期间在公司职工食堂用餐,我每餐缴纳8元,比公司职工多出3元。半个月后,我在前往食堂用晚餐时,食堂地面沾有油渍而没有清理,也无任何警示标志,我一不留神被摔倒,致头部和尾椎受伤。我要求该公司赔偿但遭到拒绝,理由是食堂是给职工的福利待遇并非从事营业性经营,而且我并非公司职工,故其对我没有任何安全保障义务。请问:该理由成立吗?

  法律专家回复: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相反,它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你与公司之间存在经营与服务的关系。因为,你作为“外人”在食堂用餐,已事先征得公司同意,且餐费比职工多出3元,稍高于成本,即公司有赢利,你们之间已经存在“经营”与“消费”的法律特征,公司属于特定情况下的经营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可你摔伤的结果,恰恰表明公司未尽职责。

  另一方面,公司作为用餐的组织、管理者难辞其咎。《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食堂员工明知地面有油渍,易导致他人摔伤,却疏于清理、未设立警示标志,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严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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