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程汉鹏
近年来,青少年欺凌事件仍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眼下,教育部开展的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也正在进行中。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清华大学化学系教授李景虹建议,应完善青少年欺凌相关惩罚约束机制,对恶意欺凌他人的青少年,采取严厉惩戒措施并记入个人档案。(3月11日《中国青年报》)
目前,我国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零散地分布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中,并无专门针对青少年欺凌问题的法律法规。在执法过程中,司法机关本着对青少年“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青少年欺凌案件基本是从宽处理,使施暴方无法得到应有的惩罚。因此,李景虹委员建议,制定关于青少年欺凌事件的防护以及发生后的处理引导文件和具体的工作手册,帮助校方和其他青少年相关的社会机构正确防护和处理青少年欺凌事件。同时,完善相关惩罚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明确校园欺凌施暴方家长的监护责任等,符合治理校园欺凌的民意期待。
的确,国内各地在处理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时,一方面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却对青少年之间的欺凌现象及严重后果研究不足,侧重于用道德教育和行政处理方式解决问题,导致法律惩戒对青少年的警示作用削弱。
因此,治理校园欺凌现象,亟须构筑反欺凌体系。近年来的全国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反校园欺凌法规,明确家长、学校、社区、公安、司法等的职责。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大对性质恶劣典型案例的惩罚力度,对校园凌虐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毋庸置疑,遏制校园欺凌现象,法律不能缺位。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防范校园欺凌法,对校园欺凌行为作出明确法律界定。明确学校、家庭在防范校园欺凌中的法律责任,细化老师和家长介入化解纠纷的具体义务。应对校园欺凌的相关处罚,也应作出清晰规定,发挥法律的震慑威力,警示青少年远离暴力。同时,加强对青少年的普法教育,培养中小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信仰,让他们遵守敬畏法律,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然,法律不是万能的。在法律之外,社会的职责与作用也需要重申。校园欺凌问题的解决,不能一味被动依靠社会与每个人的自我治愈来完成。社会组织是否可以适时而动?教育体制改革是否应有更宽阔的眼界与更厚重的责任感?家庭、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是否需要重新定位?等等。这些待解难题都需要好好思考,并融入学生的日常教育与行为规范之中。
面对层出不穷的校园欺凌事件,我们需要快速反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尽最大努力使校园欺凌发生率降到最低。
来源:红网
作者:程汉鹏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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