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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欺辱他组建自己的恶势力 为害一方获刑十三年
2021-01-18 09:43:13 字号:

为了不受欺辱竟组织恶势力团伙

为害一方的团伙带头人一审获刑13年

十几年前,因被社会人员殴打,他开始纠集恶势力;此后数年,这股恶势力逐渐发展壮大,斗殴滋事,欺压群众……近日,由山东省巨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董某胜等30人恶势力犯罪案一审宣判,首要分子董某胜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2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至此,为害一方的董某胜犯罪集团正式覆灭。

时间回溯到2003年,27岁的法学专科毕业生董某胜离开分配单位,在曹县后街经营酒吧时,被当地社会人员殴打。“我姓董,叫董某胜!”不服气的董某胜大声向打人者喊出自己的名字。自此,被打不服的董某胜为了不受欺负,开始组建自己的势力。他以拜兄弟、收徒弟、收“干儿子”等方式笼络了郭某、李某、曹某某等几十人。

2006年5月,因徒弟曹某某与冯某发生矛盾,董某胜指使徒弟郭某等人持钢管、砍刀等物至冯某家喊叫、辱骂,造成附近群众恐慌。此后董某胜名声大噪,找其拜师的人越来越多。据统计,自董某胜犯罪集团成立以来,有组织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各类违法犯罪行为16次,共造成4人轻伤、6人轻微伤。

针对董某胜犯罪集团涉恶案,巨野县检察院成立了5人办案组。2019年12月27日,办案组提前介入侦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作用,与公安机关就侦查方向、证据标准、取证程序等及时进行沟通,提出介入侦查意见161条。

2020年7月6日,公安机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将董某胜等20人移送审查起诉,专案组严格审查证据,发现该案同案犯有所遗漏,且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均有欠缺。

经向上级部门汇报退查必要性后,专案组列出19页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卷宗20余册、补充移送犯罪嫌疑人10名,确保黑恶犯罪人员“一个都不放过”。

经补充侦查,该案达不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经向市院、省院请示汇报后,依法改变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确保“不拔高”。

曹某某作为董某胜的第一批徒弟,参与犯罪时间长,且在集团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到案后曹某某一直抵触抗拒,甚至拒收法院送达的起诉书。专案组针对该情形拟定针对性讯问提纲,用证据说话,与辩护人充分沟通,积极宣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曹某某最终放弃侥幸心理,当庭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集团内部的攻守同盟就此被瓦解。

“我认为自己无罪。”起诉之前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被告人张某突然当庭反悔,通过再三释法说理,仍拒不认罪。专案组依法出示定罪量刑证据后,依法调整量刑建议,使被告人张某认识到虚假的认罪认罚不是其换取轻刑的筹码。

最终,经山东省巨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对董某胜等30人作出一审宣判。日前,因董某胜等二被告人不服上诉,该案进入二审程序。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作者:郭树合 吴稳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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