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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法制审核的指导意见
2020-05-06 21:25:04 字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民政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要求,确保我省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下简称“村(居)规民约”)的制(修)定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充分发挥村(居)规民约在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制(修)定村(居)规民约过程中开展法制审核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法制审核的重要性

村(居)规民约是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健全和创新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形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均明确规定,村(居)规民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加强法制审核,是坚持合法合规原则、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村(居)规民约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制(修)定村(居)规民约必不可少的程序和环节,是维护村(居)民基本权益,确保国家法律权威和政令统一的重要保障,有利于充分发挥村(居)规民约的积极作用,维护公序良俗,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调解矛盾纠纷,引导民风民俗,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和文明程度。

二、全面把握法制审核内容

(一)制(修)定主体合法。村(居)规民约制定主体应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或《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居)民会议,不能简单的以村(社区)党组织会议、“两委”会议、党员代表会议等代替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

(二)制(修)定程序合法。制(修)定村(居)规民约,应按照坚持党的领导、合法合规和充分发扬民主、村(居)民自治等原则,严格落实广泛讨论、征集民意,拟定草案、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提请审核,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备案公布、广泛宣传等程序。

(三)制(修)定内容合法。村(居)规民约制(修)定应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利,尤其要针对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女性合法权益及涉黑涉恶、“黄赌毒”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内容,一般还应针对违反的情形,提出相应合法的惩戒措施。

三、严格规范法制审核程序

(一)提请审核。村(居)委会应当根据村(居)规民约制定进度,以书面形式将村(居)规民约草案提请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审核。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将村(居)规民约草案交由所在地司法所进行法制审核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已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的《湖南省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审核登记表》;2.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转交司法所进行法制审核的批示;3.征求意见汇总材料、采用意见等有关材料。

(二)组织审核。司法所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依法依规审核制定主体、制定程序、文本内容是否合法。重点审核以下内容:1.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2.是否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必要时,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查研究及召开座谈会、协调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协调组织辖区内法律工作人员参与审核。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村(社区)“两委”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三)出具意见。司法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出具书面意见,及时递交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法制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1.审核的基本程序;2.审核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3.村(居)规民约制(修)定的主体、程序、内容是否合法的明确判断;4.不合法条款的修改意见建议和理由。

(四)修改完善。村(居)委会收到乡镇(街道)审核意见后,应当认真研究,向村(居)民代表会议和广大村(居)民通报,准确吸纳审核意见,并提请村(居)民会议进行修改完善,对法制审核中指出的与宪法、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条款,要坚决纠正。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时,司法所要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解答工作。

(五)复核登记。村(居)规民约修改完善拟提交村(居)民会议审核通过并公布实施前,村(居)委会应及时将正式文本报审核机关复核。审核机关应就按原法制审核等意见修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核登记。

四、切实履行法制审核工作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汇报,争取党委和政府重视支持,把村(居)规民约法制审核纳入全面加强基层建设和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各市州司法局、民政局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对县市区此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县市区民政局要充分发挥村(居)规民约工作的牵头作用,支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法制审核工作。县市区司法局要切实履职尽责,组织指导司法所认真做好村(居)规民约法制审核工作。

(二)明确责任主体。要指导和督促乡镇(街道)党(工)委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推动,将村(居)规民约法制审核工作作为抓基层组织建设的经常性工作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党建述职的重要内容,纳入村(社区)“两委”

班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指导,严格把关,抓好落实,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村(社区)“两委”要组织做好村(居)规民约制(修)定工作,按规定提请审核。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要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协同配合工作。司法所应当履行好法制审核责任,共同协助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做好村(居)规民约的审核把关工作。

(三)提高审核质量。各司法所务必高度重视,集体决策,书面回复,切实做到应审必审、有错必纠。要重点检查村(居)规民约制(修)定的主体、程序、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法制审核。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法制审核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督促指导,提高法制审核工作水平。

(四)强化激励约束。要注意总结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结合优秀村(居)规民约遴选推介活动的开展,树立一批村(居)规民约范本,打造一批示范村(社区),引领村(居)规民约工作全面提质增效。要充分发挥法制审核对村(居)规民约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未经审核或者已经审核但未按审核意见修改完善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对村(居)规民约制(修)定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出现严重法律问题,经司法所审核指出后拒不改正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

附件1.湖南省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审核登记表.docx

附件2.湖南省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法制审核流程图.docx



编辑:叶琴

来源:湖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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