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腾讯微信平台实施违法行为。微信近日表示,自1月20日至今,针对涉及口罩欺诈、借疫情诈捐欺诈等违规行为,共处理违规公众号4300余个,小程序400余个(3月18日人民网)。
看到这则消息,第一反应是后怕。在疫情发生初期,经历了“一罩难求”的恐慌之后,经朋友介绍,笔者曾高价从微信朋友圈买到20个口罩。拿到口罩发现不仅没有生产日期,包装也跟当时朋友圈里发布的图片不一样。现在看来,怕是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
在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等防护用品成为绝大多数国人的“刚需品”,人们拿着钱也买不到东西产生的恐慌,一定程度上也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第五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在这次发布的5个典型案例中,就有4起与口罩相关。而且,犯罪手段网络化特点突出。不仅很多劣质口罩通过微信、QQ、淘宝等网络平台销售,很多诈骗犯罪也是通过网络平台实施的。
笔者认为,网络的非接触性特点,降低了犯罪分子的负罪感,增强其侥幸心理;网络传播的快速、便捷,让犯罪成本更低、“效率”更高。这些“优势”让不法分子尤其喜欢在互联网上实施犯罪。
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遏制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互联网平台也更加注重对欺诈风险的防控。但是,对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犯罪者而言,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就是封号。基于网络犯罪很容易换个马甲再犯的特点,对违规欺诈的公众号绝不能一封了之。尤其是现在,口罩已经成为全球的“刚需品”,仍然是让不法分子眼红心跳的暴利产业。如何有效堵塞假冒伪劣产品的网络通道,斩断网络诈骗的路径呢?
首先,互联网平台应当强化审核力量。相对于淘宝等电商平台,电子商务法特别强调互联网平台的审核职责。对于月活跃用户数量已达到11.51亿人的微信社交平台,其审核职责更多靠消费者举报。据媒体报道,微信根据消费者举报,确认穆某等人售卖的口罩均为假货,近日已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作为社交平台的微信,原本不涉及电子商务功能,但是相对于微商而言,被起诉的还是比较少的。所以,微信也应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能力。
其次,司法机关应主动与互联网平台对接。在查处网络犯罪时,取证是最困难的事情。司法机关在这方面应该主动与互联网平台沟通协商,在发现违规行为后,无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要保留证据。其实,通过大数据分析,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精准定位,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另外,消费者也应尽量从正规电商平台购买疫情防护用品,同时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及时全面保存好交易过程中的聊天记录、付款记录等证据,发现违法线索和诈骗情况及时报案。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作者:谢文英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