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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法院依法从快严惩一起涉疫妨害公务案 被告人获刑一年
2020-03-12 09:07:01 字号:

“云上法庭”庭审现场

法治湖南网3月10日讯(通讯员 段承信)3月9日上午10时,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云上法庭”庭审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案,当庭判处被告人杨某贤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杨某贤在洪江市湾溪乡堙上村为江组(原堙上村老村部)水泥空坪处摆摊卖猪肉。10时30分许,湾溪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廖某某(女)与湾溪乡财政所科员曾某某开展新冠病毒肺炎防疫宣传巡逻至堙上村时,见被告人杨某贤在摆摊卖猪肉,且在猪肉摊等候购买猪肉的村民有10余人,均未佩戴口罩,廖某某、曾某某便上前劝阻并宣讲洪江市人民政府的防疫规定和防疫令。被告人杨某贤以购买不到口罩为由不服从劝阻,双方遂发生争执,被告人杨某贤对曾某某口头威胁,并持杀猪刀追砍曾某某,被在场群众及时劝阻。大约20分钟后,曾某某返回,被告人杨某贤再次持杀猪刀追赶曾某某,因追赶不上,于是将手中的杀猪刀朝曾某某投去,但未击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贤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杨某贤持械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均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依法作出以上判决。被告人杨某贤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该案公诉机关于3月3日移送起诉后,洪江市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要求坚决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指定由洪江市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刑庭庭长主审,并于当日立案。审判人员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依法充分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前提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从收案至宣判仅用时6天,从快严惩涉疫情犯罪,给洪江市依法防控疫情工作提供强有力法律支撑。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作者:段承信

来源:法治湖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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