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湖南网讯(通讯员 张晓艳)基于工程挂靠背景下的买卖合同,被挂靠单位是否承担支付价款义务?近日,冷水江法院对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并据以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决被挂靠单位不负买卖合同之责。
2012年,某建筑公司中标棚户改造工程,陈某挂靠该建筑公司施工,为前述工程“承包人”。期间,李某向陈某供应河沙、水泥等建筑材料。经结算,陈某就所欠材料款向李某出具59万元欠条。因材料款至今未予支付,李某遂以陈某及被挂靠的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讼。
冷水江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该案中,李某与陈某就建筑材料供应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李某实际向陈某供应建筑材料,陈某就所欠材料款亦以欠条形式体现,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陈某作为买受人应履行支付价款义务。建筑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在涉案欠条上未加盖公章,陈某又非挂靠公司工作人员,故陈某向李某购买材料不为职务行为,亦非表见代理。在不具备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的情形下,涉案买卖合同交易相对一方为实际施工人陈某。基于买卖合同相对性,只能由交易的相对一方,即实施施工人陈某承担给付材料款的责任,建筑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不承担买卖合同之责。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作者:张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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