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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砍伐21株香樟树被判缓刑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2020-03-04 09:21:54 字号: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日前,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检察院就蒋章议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滥伐林木罪一审被判缓刑一案,依法提起抗诉后,法院改判蒋章议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我不知道无证采伐林木的后果这么严重,以为只是砍几棵树,不会有什么事。”当被告人蒋章议得知其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滥伐林木罪被衡阳市中级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后,悔恨不已。

2018年11月,蒋章议从衡南县向阳镇良安村村民阳某手中购得该村安福组安福塘后山山上的全部树木,其中包括樟树和杂木树。

“当时,我知道那些是香樟树,但没想那么多,还是抱有侥幸心理。”事后,蒋章议坦言。2019年4月,蒋章议在明知野生樟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未到林业部门办理任何手续,就擅自雇佣他人砍伐山上的大部分树木。

后经衡南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大队鉴定,安福塘后山被砍伐的树种为樟树、阔叶树,林种为防护林,采伐林木蓄积量达37.5855立方米,采伐樟树21株。经湖南省野生植物专家鉴定,被采伐的21株樟树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

在衡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019年9月,法院因被告人蒋章议具有自首、补种21棵樟树苗木等量刑情节,对蒋章议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滥伐林木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

“这起案件是否具备判处缓刑的条件,关键要厘清犯罪情节是‘严重’,还是‘较轻’。”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承办检察官认为,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一致,但适用缓刑不当。

承办检察官指出,我国刑法第72条对缓刑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定,即“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之规定,蒋章议擅自雇佣他人非法砍伐21株野生植物香樟的行为,应当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应当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中,被告人犯数罪且犯罪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严惩。”承办检察官指出,蒋章议的行为破坏了珍贵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对其适用缓刑,将造成严重的负面社会效果和社会引导。同时,在审查案卷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还发现蒋章议于2012年10月犯合同诈骗罪被衡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他在缓刑期满后才两年又故意再犯罪,主观恶性较大,有再犯罪的危险。

2019年9月18日,衡南县检察院以该案适用缓刑不当为由依法提出抗诉,衡阳市检察院支持抗诉。近日,衡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判:将原判决判处蒋章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作者:张吟丰 谢衡兰 文焱冬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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