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15个自然日决定是否受理 拒绝“碰瓷”
1月14日,银保监会公告称,近日印发《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处理工作,明确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情形、受理时限等。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举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受理:举报事项属于本机构的监管职责范围;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有银行保险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办法》同时明确,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对比本次公告中提及的《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有调整,此前为“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实名举报人要求告知受理情况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书面方式告知。”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后及时开展对举报的调查工作。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作出书面调查意见,并及时书面告知举报人,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不予受理的情形较此前部分文件有所增加,记者对比了前述《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其中不予受理情形仅有3条,而此次《办法》中为7条,包括:已经受理的举报,举报人在处理期间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明材料;已经办结的举报,举报人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明材料;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予以解决的情形等。
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对记者表示,比如举报要求银行或保险机构给予民事赔偿,就得上法院或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无法做出裁决,所以引导投诉人向司法机关寻求解决。金融业人士董峥也对记者表示,列出这些不予受理的情形,也是约束举报者,不能信口雌黄,不能“碰瓷儿”。(记者 程维妙)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作者:程维妙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