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年头,听过员工“炒”企业被索赔的,罕闻企业 “炒”员工被索赔的。日前,某地一家企业因员工无故旷工3日将其解雇,最终却要赔偿员工近10万元。这一案例在网上引发强烈反响和热烈讨论。
照理,员工连续无理由旷工,只要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且该制度于法有据,企业依规将其辞退原本不是问题。问题是,单位“家法”实体必须符合国家“国法”且实施程序合法,此乃“家法”可以打理员工的充分必要前提,而非或有要件或两可条件。事实上,本案当事企业破财近10万,吃的正是这个苦头。
回到本案,Z某2013年入职当事公司,2018年5月连续旷工3天。因被认定严重违反内部制度,公司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Z拒绝接受,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万余元,但请求被驳回。Z不服,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属违法解除,继而向法院起诉。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一审法院认为,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未按该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当事公司辩称其未建工会情形,法院认为,即便如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应向当地总工会征询意见,既未告知也未征询意见且未在起诉前补正有关程序,故判决公司支付Z经济赔偿金9.8万余元。
近年类似案件并非孤例,缘此,本案不无普遍反思价值和昭示意义。掘进解析案情,起码告诉我们三样东西。对一些用人单位而言,劳资关系不和谐的共同致命伤在于,与其说劳动法律意识不强,毋宁谓之对法律条文一知半解。试想,假如本案当事企业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办事,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上无有“未按规定事先通知工会”这种低级瑕疵,又焉会落下“炒”员工反赔10万的败局和笑谈呢?此其一。
其二,工会组织功能不可或缺。《工会法》开宗明义:“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换言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乃工会基本职责。设若工会组织健全且功能发挥到位,劳动纠纷就不至于扩大,至少能最大限度减少事态升级至对簿公堂田地。遗憾的是,现下不少用人单位不是工会组织缺失,就是组织功能丧失。须知,用人单位不设工会,就等于少了一道劳工权益前置保护屏障;工会沦为“聋子的耳朵——做做摆饰”,劳动权益纠纷就只能“自古华山一条道”,仰仗成本高企的末端关卡打官司讨说法。
其三,对劳动者而言,维护自身权益“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捍卫劳动权益和尊严,全靠我们自己。本案企业破财10万“花钱交学费买教训”事小,劳动者“要吃龙肉自下海”学会自觉依法维权事大。由是,其恐怕既可被视为公民权益意识觉醒的鲜活样本,又可被解读为为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绘就的普适路图。
编辑:张瑜
作者:陈庆贵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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