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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监控,不要“亮瞎眼”,也不要“睁眼瞎”
2019-11-22 10:26:05 字号:

这几天,有关监控补光灯“亮瞎眼”的报道引起社会关注。社交媒体上,在“北京多条道路监控补光灯刺眼,司机路过被迫降速”的报道下,各地网友纷纷“打卡”:“天津也这样啊”“武汉摄像头全都是这样的”……

夜间开车,最令人深恶痛绝的莫过于有人滥用远光灯。特别是在一些光线昏暗的路段,迎面而来的强烈灯光,足以使人头晕目眩、瞬间看不清路况。滥用远光灯之所以被列入交通违法行为,一方面在于增加了不可预知的道路风险,另一方面则在于直接威胁到他人的身体健康——长时间置身于强光照射下,人不仅会瞬间失明,甚至可能会对视力造成永久伤害。

就实际危害来看,“亮瞎眼”的监控补光灯与滥用远光灯并无二致。问题是,滥用远光灯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但“亮瞎眼”的监控补光灯大多是骤然来袭,不容抗拒、无可回避。同样是夜间“光污染”,为什么滥用远光灯被列入严厉打击之列,“亮瞎眼”的监控补光灯却能大行其道?

作为道路监控辅助设备,监控补光灯在分析道路交通流量、抓拍过往车辆信息、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等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过,那些设置不尽合理、亮度过于刺眼的监控补光灯,却在事实上给公共通行带来了困扰和威胁。由此很容易使人产生疑问,既然只是为了补光,有必要如此“亮瞎眼”吗?

按照《交通技术监控成像补光装置通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额定电压下,补光装置的功耗每车道应小于等于50W;补光装置在路面上形成的补光区域应覆盖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监控成像区域,光照度均匀,无明显暗区,且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业内人士披露,爆闪监控补光灯功率能在瞬间达到200W,公众吐槽“亮瞎眼”的正是此类监控补光灯。以“亮瞎眼”的方式出现在公众视野,爆闪监控补光灯显然谈不上“光照度均匀”,其自身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恐怕要打上一个问号。

退一步说,即使爆闪监控补光灯“未超过国家标准亮度”,也并不意味着其“不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原因很简单,人眼对光线的感知受环境影响很大,同等亮度的补光灯,在光线昏暗的路段更容易使人感觉“亮瞎眼”。单纯以国家标准而不是实际效果来实施管理,这样的管理思路未免有些不负责任。科学化管理的过程中,规范化只是第一个层次,在此之上的是精细化。如果说规范化更多考虑的是管理,那么,精细化关注的重心则是服务。在城市越来越强调精细化管理的当下,为什么不能依据道路情况和光线背景,适当调整监控补光灯的亮度呢?

道路监控的重要意义无须赘述,既可以维护交通秩序,又可以为警方提供线索,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也大有用武之地。但我们有必要对道路监控设备进行全面“体检”,一方面治理干扰视线的“亮瞎眼”,另一方面剔除年久失修的“睁眼瞎”。

随着公共服务方式的持续改进,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越来越成为各级政府的共识。习近平总书记形象地指出,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城市的精细化管理,首先就体现为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以服务者的眼光去看待监控补光灯,无论是“亮瞎眼”还是“睁眼瞎”都不难找到解决的方案,所需要的是多一些“绣花”的细致与耐心。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作者:赵志疆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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