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淮河疯狂盗采黄沙,造成沿岸耕地大面积坍塌,他却叫嚣,谁敢拦我的采砂船——
被告人有明显“恶势力”特征
他利用自己在当地的“威名”,控制了近2000米的淮河沿线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被告人李久等13人涉嫌非法采矿、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一案,经河南省信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维持原判,被告人李久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1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战成名,群众避而远之
今年55岁的河南省淮滨县谷堆乡村民李久,人称“九哥”,中等身材,一张朴实的脸让他在平时甚至带着一点憨态。就是这样一个乍看起来非常普通的人,在当地却是以逞强耍狠而闻名的“大哥”。
李久的家族在谷堆乡是大户,他早年在该乡范围内依靠家族势力,以亲戚关系为纽带,通过结伙、入股等方式,拉拢了2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从事贩树、跑长途客运班车、承包电灌站等多种经营活动,只要有利可图,他总是想办法独揽这份生意。
2008年5月,淮滨进入收麦季节,收割机生意异常火爆。李久就让其儿子李大山联系收割机给群众收麦子,从中赚取介绍费。在此之前,李久的同乡村民孙某也联系了收割机,在隔壁村给群众收割麦子。李大山认为孙某抢了他的生意,就威胁孙某,不让他联系的收割机继续收割,遭到了孙某的拒绝。
遭拒绝后,李久让儿子告诉孙某,要继续联系收割机也可以,但是要向他交提成,否则,就别想再干下去。无可奈何之下,孙某报警。得知孙某报警,李久授意李大山带领马仔殴打孙某。
警察还没来,李久却已赶到现场,还怂恿李大山、李金宝等人说:“尽管打,打死都算到我身上!”四周群众没人敢上前劝架,从此“九哥”一战成名,也为他日后欺压百姓、横行乡里奠定了基础。
敲诈勒索,投资者拿钱了事
“这个工程不承包给我,任何人不能承包”,这是曾经想来当地创业投资的人听到最多的一句话。在当地,李久经常强揽工程,敲诈勒索。他扬言,投资者就是自己种下的一棵“摇钱树”,随便找个理由就可以让他们把钱送来。
2006年上半年,谷堆乡进行整理“涵港险工平台”工程,王某承包该工程的土方工程,并商定好了土方的价格。李久听说该工程后,就强行向王某索要土方工程,王某不同意,李久就到工地上阻挠王某等人施工,并扬言“这个工程不承包给我,任何人不能承包”。
施工方到工地上检查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李久仗着以前的“恶名”,自称是代表群众来监督的,以“工程质量有疑问”为由,带着马仔无理取闹,致使工程久久无法施工。施工方被迫向其让步,最终王某找李久协商,并支付给他3000元,工地才得以正常施工。
李久尝到“甜头”后,更加肆意妄为。同年9月,谷堆乡街道居民王某承包了一住宅楼建设工程。可是工程才开工,李久就找上门来,强行要求参与该住宅楼项目,并迫使该项目停工。王某没有办法,只好找人出面调解,拿3万元现金给李久后,住宅楼项目才得以继续施工。
非法采砂,群众燃烟花驱赶
近年来,李久发现黄沙生意利润丰厚,就开始在淮滨县谷堆乡淮河干流内通过租赁、购买捞沙船等形式非法采沙。他利用自己在当地的“威名”,控制了谷堆乡老街埠口至栗园村近2000米的淮河沿线。
李久要求外来船只进入该水域采沙,需经他的许可后方能进入,然后由他按照采砂船吨位向外来采砂船收取采沙费。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李久又伙同他人扩大了沙场规模,高额工资雇佣了一群马仔协助他管理经营沙场,成了名副其实的“水上霸主”。
李久等人在淮河谷堆段疯狂盗采黄沙,造成淮河沿岸耕地大面积坍塌。李久的抽沙船在余台淮河段偷沙时,附近群众前去阻拦,李久就带着马仔到现场,蛮横地对群众说:“你们也不打听打听我是谁,敢拦我的采砂船?”
群众买来烟花对着采砂船燃放驱赶,李久带着任某等人到现场辱骂群众,并手持钢管质问是谁不让抽沙,周围群众敢怒不敢言。渐渐地,大片沿河土地因李久过度采沙行为而出现塌陷现象。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18年4月,被告人李久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被举报,李久等13人先后于7月至9月被抓获归案。2018年10月14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法庭交锋,公诉人应对自如
“庭审前,我们就多次围绕该案的证据、事实和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召开检委会进行了集中研判,制订了多套应对方案,对出庭预案修改了近10次,确保庭审效果。”淮滨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李杰说。
2018年12月28日,李久等13人被检察机关送上了被告人席。庭审现场,公诉人当庭宣读了公诉意见书,并围绕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性处理,出示了证人证言、关键书证及其他证据,精准有力地指控了以李久为首的13名被告人涉嫌非法采矿、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三项罪名。在法庭辩论中,诉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被告人李久等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淮滨县谷堆乡境内以实施非法采沙为中心,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有着较明显的‘恶势力’的特征。”针对辩护人辩解的本案不属恶势力的问题,公诉人进行详细答辩。
公诉人还围绕辩护人辩称的不构成非法采矿罪共犯、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共犯等争议焦点,结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观点进行了逐一答辩。
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李久等13人涉嫌非法采矿、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一案在淮滨县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被告人李久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久等人不服判决,向信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信阳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上述决定。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作者:刘立新 胡传仁 夏训巍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