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乘他人遇车祸负全责?
法官:好意同乘的风险不应由司机一方承担
华声在线11月19日讯 好意搭乘他人,却不幸发生车祸,造成搭乘人员受伤,这个“锅”该谁来背?近日,湖南临湘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搭乘人陈某诉请司机承担其受伤后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那么,法院究竟会如何来判?
2018年5月6日,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的余某好意载陈某前往临湘市坦渡镇。行驶途中,摩托车与林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和林某同时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导致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事后,由于两车司机都未对自己进行赔偿,陈某遂将两名摩托车司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无法明确此次事故发生是其中一方的过错造成,对当事人的过错无法进行认定。被告余某、林某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事故责任。陈某作为成年人在应当知道非营运车辆的货箱不能载人的情况下仍乘坐在货箱内出行,自身也存在过错,且余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陈某系好意搭乘,应适当减轻余某的赔偿责任。据此,临湘法院判决余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林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原告陈某自行承担20%的费用。
办案法官表示,好意搭乘是司机出于善意、无偿地让他人乘坐车辆,好意同乘的风险不应由司机一方全担,搭乘人在无偿乘坐他人车辆的时候应具有风险意识,不应把所有的责任都推脱到司机身上,不能让“好人没好报”。
■三湘都市报·华声在线记者 杨昱 通讯员 陈希
编辑:段宇翔
作者:杨昱 陈希
来源:华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