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晓东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的需求也变得多元,各种利益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不再单纯地适宜诉讼方式解决。为使纠纷解决机制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垫江法院进行了一些探索与尝试。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推进成效
近年来,垫江法院积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育完善,更好发挥其吸附、过滤、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功能,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积极实践“枫桥经验”,从源头预防矛盾纠纷。垫江法院坚持发展和传承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创新开展“阳光司法进万家”活动,通过庭审进街镇、法官进社区实现公开庭审、旁听指引、案件解读、送法下乡、开门纳谏、普法平台和指导人民调解、排查矛盾纠纷、解读典型案例等“九个一”有效整合。自工作开展以来,已实现全县26个乡镇66个社区法官全覆盖,累计开展庭审四百六十余场次,参与群众四万余人次,“阳光司法进万家”活动已成为平安垫江建设具有影响力的品牌。
整合多元解纷资源,强化诉前纠纷化解。将便民诉讼联络员、人民调解员、网格长身份整合,推动诉调对接、便民诉讼网络与基层综治网格化机制联动整合、深度融合,不断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联动县司法局依托驻院调解工作室建立高安法庭、澄溪法庭、工业园区审务工作室、昆明便民诉讼联络站等“1+N”诉调对接平台,完善人民陪审员、“五老人员”等120名特邀调解员和律所、人调委等105个特邀调解组织,打造承内启外多元解纷枢纽平台。
深化“分调裁审”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按照“三分”原则,结合司改“三化”要求,抽调资深法官和优秀青年法官助理充实速裁工作组和专职调解员。以案件繁简分流系统运用试点为契机,修订完善工作制度9个,强化案件分流自动化和精准化,简化速裁程序、文书格式,鼓励当庭兑现,严格办理时限等健全“分调裁”工作机制,逐步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运行瓶颈
法院内部的自身动力有待加强。近年来,法院内部有的同志对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参与度不高。一方面,对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对上级决策部署理解不深,重视不够。另一方面,认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不属于法院的职责范围,会影响法院自身审判执行工作的开展。
相关部门的外部协同有待加强。虽然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具有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但法院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工作中需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支持。实践中,有的部门认为解决纠纷是法院的责任,对其应承担的纠纷化解职能怠于履职,甚至推诿、搁置。
人民群众的认同有待加强。目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设计和推进,既缺乏立法层面的顶层设计,又缺乏程序构造的法律强制性。加之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宣传不够,群众对该机制认可度和认同感不高。此外,一些律师对于支持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的动力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
配套保障的力度有待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单凭法院自身的力量远远不够,需要检察、公安、司法和社会组织等有效参与和密切配合,需要大量人力、物力作为支撑。目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配套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相关工作的推进缺乏足够的人力、物力保障,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进化路径
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意义。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枫桥经验”重要指示,充分认识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行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和实践路径,是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必然要求。
强化多方参与,联动投身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事业。要进一步加强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组织领导,将相应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进行研究部署,认真组织落实。要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政法各部门认真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并探索将万人成讼率等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指标纳入综治平安建设考核。积极推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等社会组织入驻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对适合诉前调解的案件,负责引导当事人诉外调解或诉内化解。
突出工作重点,不断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配套。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联席会议机制,明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相关行业、部门、人员的职责、任务与分工,提升工作实效。建立健全调解前置程序机制,认真落实特邀调解制度,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特邀组织名册和特邀调解员名册,选定业务能力较强和具有责任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社区网格长、村社干部、人民陪审员、便民诉讼联络员、“两代表一委员”参与调解,并可邀请相关领域的资深专家等社会知名人士担任特邀调解员。规范诉调对接案件管理制度,明确纠纷类型、移交方式、调解程序等,将委派调解、委托调解、司法确认和诉前调解纳入案件管理、建立统计台账,健全完善工作档案。
加强宣传引导,不断提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群众认可。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不可能所有的社会矛盾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人民法院应充分运用司法裁判的指引评价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的特色和亮点,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帮助群众充分了解、自觉认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其主动选择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编辑:段宇翔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