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宁
快递服务极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在服务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快件损坏的情况。为防止因此带来纠纷,快递公司大多推出了保价服务,很多用户也愿意购买这项服务。然而,从实际情况看,有些快递公司的保价服务名不副实。比如,有的用户购买了上万元保价服务,但快递公司只赔偿几百元。
按理说,用户购买了多少钱的保价服务,一旦快件损坏,快递公司就应该按照保价额予以赔偿,这才符合契约的公平原则。但是,快件损失不按保价赔偿的案例却有不少,快递公司明显违反了契约精神:一是没有把快件安全送达,明显违约;二是没有按照用户购买的保价服务金额赔偿。
那么,快递公司为何不遵守保价服务契约精神?首先是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虽然邮政法规定,“保价的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可是该规定仍存在不明确之处。法律规定部分损毁按丧失价值比例赔偿,看似公平合理,实则不利于用户利益,因为快件部分损坏之后,即使可以修复,但修复后的快件很难百分之百恢复原样,已经贬值,而且在实践中很难界定物品的损毁比例。
其次,不少快递公司制定了自己的赔偿标准,并以单方制定格式条款的方式印制在快递单上,目的是减轻自身责任。因为,如果按照保价额赔偿,快递公司向用户赔偿的数额更高,快递企业自然不愿多赔偿。
另外,用户不善于维权也容易助长快递企业的违法行为。比如,如果用户在寄快递时不认真阅读快递服务条款,就不会发现默认勾选等侵权问题,为后续索赔难埋下隐患。又如,用户寄快递时没保留快件价值和实际损失的证据,或者出现纠纷后没有勇气通过法律渠道维权,快递企业就会漠视用户权益。
笔者认为,既然快递公司推出保价服务,客户也购买了这项服务,若快件损坏,快递公司必须按照保价额赔偿客户,否则这种保价服务只是保护快递企业的利益。所以,有必要及时完善法律法规中的保价条款,让所有快递企业执行统一的赔偿标准,至少赔偿数额的底线应当统一。同时,快递公司也可以尝试与保险公司合作,探索风险合理分担的可行方式。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作者:冯海宁
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