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春元
日前,王某因涉嫌敲诈快递员阿明被浙江萧山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经查,今年5月,王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价值20余元的物品,快递员阿明去送包裹时,王某声称自己不在家,后来索性电话也不接。因公司规定包裹必须在一定时限内送达,为防止签收超期,阿明先将包裹签收后第二天再次联系王某,可王某却以快递未收到却显示已签收为由,要投诉阿明。王某要阿明“赔偿他一点钱买水果”,不然就投诉到快递公司让其承担5000元罚款。阿明只好“就范”。20多天后王某再次设法敲诈,阿明只得报了案(7月24日澎湃新闻)。
此事与上个月曝光的山东快递员因丢失芒果下跪道歉的事件几乎同时发生。当前,快递行业采取以罚代管方式,致使一些快递员在遭遇客户投诉时,为避免被平台高额罚款,选择“私了”方式息事宁人,这给一些不良消费者乃至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作为快速发展的“朝阳产业”,快递行业的这种简单的管理方式看似经济高效,实则存在很大隐患,值得反思,亟待转型。
为效益而牺牲公正的管理规则,缺乏最起码的人文关怀,势必难以持久。作为快递公司一方,将客户放在“上帝”的位置予以尊重和保障自然是好事,但过于漠视乃至牺牲快递员的应有权利,则不利于行业的持久繁荣发展。
当前,随着快递网络发展快递阵营日益庞大,配送速度与日俱增,品牌加盟成为快递扩张的主要手段。加盟虽然速度快但是管理难度大,一些网点管理不到位只能以罚代管间接监督,罚款的参照标准主要看投诉率。为了节省管理成本,快递公司在制定罚款规则时往往不考虑事情本身的曲直而直接把责任推到快递员头上,导致快递员只能忍气吞声。长期下去,不但不利于快递业的健康发展,有时候还会引发激烈冲突,乃至埋下严重的社会隐患。
实践中,快递公司与快递员之间的关系,介于合同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甚至合同关系的成分更多。这就导致快递公司很难像普通企业对待员工那样呵护快递员的利益和尊严。这样的合同往往是典型的“标准合同”,快递员作为弱势一方,只有接受与拒绝两个选项,根本没有机会参与规则的讨论、制定与修改。也就是说,作为劳动者,快递员往往并不享有参加工会、讨论规则等劳动者应有的权利。因此,对快递管理规则的监管与完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更主动有效地承担起这个责任。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受到惩处,还是阿明在遇到公安民警走访辖区寄递行业时,才想到了报案。因此,笔者认为,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联合起来,尽快改善快递业的管理现状,是一个更值得期待又比较可行的路径。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作者:柴春元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