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期劳权周刊结合近期劳动报信访室接待的信访事件,为读者归纳整理用人单位避缴、少缴社保费的几种常见情况,让职场新人增强认知的同时,在面对“套路”时有所防范。
小宁去年6月起在一家公司工作,双方协商的工资为每月9000元,在工资发放的工资条上,也同样记载了公司给予其9000元的应发工资。工作期间双方还算和睦,一直相安无事。今年,小宁在自行查询社保缴纳情况时发现,公司的社保缴纳并非参照他的工资收入,而是按照本市最低基数缴纳社保。
发现这件事后,小宁有些不满:公司口口声声地说按照他的工资标准为他缴纳社保,没想到自己被欺骗了。于是,他当即找到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要求核对公司为他缴纳社保的明细,公司却以公司机密为由,拒绝向小宁提供。多次争取无望的小宁,最终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希望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法律解读
用人单位应补足缴费款项
林峰认为,社保缴纳中最常见的“套路”就是用人单位漏缴和少缴。虽然社保缴纳的比例是固定的,但是基数是可以选择的,最低和最高的基数都是上一年年度的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的,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的时候应该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来作为基数。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因此,小宁要求公司提供缴纳记录是其合法权益。但是在现实操作中,用人单位往往通过各种手段,按低于劳动者实际工资甚至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社保,这对劳动者日后的养老待遇、医疗、工伤、生育等费用都有影响。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因此,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同样,《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当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规范做法,可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段宇翔
作者:张锐杰
来源:劳动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