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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办公报酬争议:有企业单方面更改薪资计算方式
2020-02-20 09:06:00 字号:

部分企业跳过协商,单方面对在家工作的劳动者少发工资、不发全勤奖和加班费

居家办公遇收入减少,能接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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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开始后,不少企业要求职工居家办公。有部分企业跳过协商环节,单方面更改薪资计算方式,引发居家办公报酬争议。专家建议,疫情时期,企业应与工会及职工积极协商,共渡难关。

“因居家办公工作量不饱和,职工应在家工作3个工作日,休息2个工作日(由年假、探亲假、事假抵扣),暂定到3月10日。恢复上班时间另行通知。”2月9日,辽宁复工前一晚,沈阳某电子商务公司运营助理王荣博收到该条群通知,意味着这个月她只能拿到60%的月薪。

疫情开始后,不少用人单位要求部分或者全部的职工居家远程办公。然而,《工人日报》记者采访发现,有部分用人单位跳过协商环节,单方面以工作量不饱和、不打卡、不跑业务为由,少发工资、不发全勤奖和加班费,只发生活费。

职工:居家办公=无休办公?

“工作本来就有连续性,还能不做了?”王荣博对公司的安排有些不解。王荣博每天的工作内容包括跟踪电子商铺综合运营数据和单品数据,日常产品发布,客户、售后、活动策划,上下架时间调整等基础运营。尽管疫情期间,物流停发、产品上新取消,工作量确实有减少,但是她每天都需要“上线”工作。跟上司反馈后,上司建议她周一到周六每天工作4小时,这样也算是一周工作3天。

相比于王荣博,叶馨则忙得焦头烂额。

2月17日11时,叶馨已经报了3个报表,给5个客户发了新产品推广方案。她是沈阳一家精密仪器经销企业的销售二组组长。中午匆匆吃完泡面,上报了部门隔离情况表。幼儿园休课,她陪孩子做了口语练习,还发了朋友圈认证。去菜市场买好一周的蔬菜肉蛋后,她又回到电脑前奋战。

“觉得比上班还累,‘居家办公’成了无休办公。”叶馨说。每天9时30分开视频会议,下午和客户微信聊业务,抽空填报表、写汇报,做计划,还要“早7晚11”接收领导、同事的工作微信。

让叶馨不能接受的是公司通知:因远程办公不打卡,公司难以计算满勤和加班情况,取消这一期间的全勤奖和加班费。叶馨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全勤奖为500元,加班费为35元/小时。她居家办公7天,粗略累计加班18个小时,加班费630元,而周末未休,应当有700元的加班费,算下来,少拿了1830元。“这只是一周少拿的,假如疫情持续3个月,将预计少拿近2万余元。”

同在销售岗位上,2月15日,在大连一家房产中介工作的姜宇飞也在居家办公,但他仅领到了这个月的生活费1267元。公司通知不裁员一人,疫情期间跑不了业务,所以停工到3月底。“说是停工,很多过年前说好要看房的顾客,这阶段还要时不时发发信息维护起来。仍有许多新客户在咨询,还要统计许多去年的顾客信息及数据,每天也挺忙的,这些怎么能不算做居家办公呢?”姜宇飞说。

企业:工作时带娃追剧还想拿满工资?

王荣博的上司刘如玥也在居家办公。“朋友圈里,上午说白凤九太可爱,帝君的‘冰块脸’演技不好。中午晒新学的土豆丝饼做糊了。下午说跟想看动画片的娃斗智斗勇仨小时。边带娃、追剧边工作还想拿满工资?”刘如玥认为,一些职工在家不能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还会穿插时间做私事,企业自然不愿意给“满打满算”的报酬。

《工人日报》记者电话采访了12家采取居家办公开工模式的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企业的职工得知,像叶馨的企业一样,原来有全勤奖、加班费的居家办公后都取消了。给出理由排名前三的是:

“职工工作和生活的边界模糊,无法计算哪些算是加班,哪些算是正常工作。”

“上班3个小时能完工的活,在家‘磨洋工’做一天,这样的情况不能算作加班。”

“全勤奖是鼓励职工不迟到、不请事假,居家办公门都不出,哪来的迟到。弹性办公,晚睡晚起办公也可以,所以说不给也理所当然。”

2月5日,沈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张万东强调,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即企业延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按照不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在疫情带来的巨大经营压力下,部分企业选择延长停工时间来降低成本。沈阳一小型家具生产企业总经理柴国华告诉记者,2月3日、10日、24日、3月10日,他已经连着发了4个延迟复工的通知。他所在的企业共有一线职工32人,按规定,如果延迟复工不到一个月,他将平均支付给每个人月薪3200元。超过一个月,他则支付1267元(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1810元的70%),而这两者相差61856元。柴国华说,迫于用工成本压力,很多企业主会选择后者。

专家: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共渡难关

“企业单方面更改薪资计算方式,是居家办公报酬有劳资争议的关键。”沈阳大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刑燕说。

劳动合同法第15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刑燕认为,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薪资计算方式的,用人单位单方变更薪资计算方式的行为,实际属于未经劳动者同意而变更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疫情发生后,辽宁省总工会、辽宁省人社厅等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明确了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按规定,王荣博、叶馨、姜宇飞所在的企业做法欠妥当,既没有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也没有与职工协商。

“特殊时期,我们知道企业困难。作为企业的一员,要与企业共患难。企业能够挺过难关,我们的工作岗位就能保住,才有长远的发展。”叶馨表示,“职工懂得唇齿相依的道理,只是希望企业多与我们协商。”

2月17日,柴国华收到了企业职工代表发来的短信:“柴总,我们大家都是你带出来的。企业经营好时,你给大家发奖金。遇到难关了,不能让你一人扛,我们愿意领取最低生活费。等疫情结束了,我们还跟着你干。”这让柴国华心里五味杂陈。他表示,在接下来的日子里,他会主动与职工协商降薪等相关问题,要保住企业,也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部分受采访对象为化名)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作者:刘旭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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