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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能成为企业不为职场新人缴社保的理由!
2019-07-25 09:53:41 字号:

摘要:本期劳权周刊结合近期劳动报信访室接待的信访事件,为读者归纳整理用人单位避缴、少缴社保费的几种常见情况,让职场新人增强认知的同时,在面对“套路”时有所防范。

又是一年毕业季,许多职场新人都将经历人生的重要一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这个过程中,社保、公积金等是职场新人需要关注却易忽视的内容,这既与个人的认知有关,也可能是中了用人单位的“套路”。

小李毕业后进入一家公司从事一份销售工作,入职前老板告知小李,由于小李刚刚毕业,因此劳动合同先不签,等6个月的试用期过了再说。为了让小李放心,老板告诉小李,自己对小李的工作很满意,让他安心工作,一切等6个月后再说。双方约定工资每月4000元,转正后上调至6500元。

满心欢喜的小李开始了自己的工作。然而,工作没多久,小李就发现事情并不简单:原本双方协商,小李只需要做销售的工作,但他发现因为团队人员长期流动,自己的工作远超出老板原先承诺的内容。不仅如此,老板经常以各种理由扣罚工资,这让小李萌生跳槽的念头。这时,距离小李入职已过了3个月,他忽然发现,公司一直没有为他缴纳社保费。因此,小李向老板表达了想走人的想法,并且希望老板能够帮他把社保费给补缴,却遭到了老板的拒绝。更让小李失望的是,老板声称小李和公司并没签订劳动合同。由于试用期还没满,老板认为是小李不能胜任工作,自己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更不愿意为他补缴社保费。

得到老板如此回复,小李悔不当初。他表示,当初为了这份工作自己放弃了很多,“原本有另一家公司想和我签劳动合同,所有的流程都更正规,但最后我还是被现在的老板说服了,他说虽然暂时在试用期没签劳动合同,但是收入待遇都一样,而且转正后也答应给我更好的待遇。现在想想那些话都是骗我的。”最终,走投无路的小李走进劳动报信访室寻求帮助。

法律解读

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缴纳社保

对于小李的案件,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认为,小李和销售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公司应该为小李缴纳社保。该用人单位这样的用工行为已经构成违法。首先,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就属违法,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在最为关键的“试用期”上,小李所在用人单位的做法也是错误的。首先,试用期的设置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就是劳动合同期限。

必须指出的是,社保费的缴纳与职工是否处于试用期、是否胜任工作等均不挂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而不是一句“试用期未签劳动合同”就可以逃避的。

编辑:段宇翔

作者:张锐杰

来源:劳动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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