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两部地方性法规拟修订
5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先后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修订草案)》和《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修订实施种子法办法,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
对我省实施种子法办法进行修订,旨在进一步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修订草案从我省实际出发,重点围绕管理体制、政策扶持、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根据中央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精神,修订草案拟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在政策扶持方面,修订草案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种质资源保护、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种子储备、新品种展示示范、种子安全管理等方面。同时,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财政资金扶持种业发展的范围,并专门对种子生产保险、生产经营补贴、种业人才培养以及支持异地繁育基础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我省种业发展政策扶持力度。
修订草案还对主要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权的下放进行了明确,提出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修订环境保护条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为适应新时代湖南生态强省建设发展的需要,我省拟通过修订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为压实各方的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形成多元共治、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新格局,修订草案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特别是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进行了细化。同时,突出生产经营者和公民的主体责任,要求其依法履行相应的环境保护义务。对公民在生产生活中造成污染的,要求公民承担治理责任。
为加强保护和改善环境,修订草案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财政补贴、奖励扶持等措施,鼓励、支持退耕还林、河湖(湿地)保护修复,实行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要求省政府建立健全包括森林、湿地、水流、耕地、草原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针对枯水期河(湖)床、洲滩暴露容易被污染和破坏问题,修订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河流、湖泊枯水期对河(湖)床、洲滩、水域岸线采取特别保护措施。
对于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修订草案对省、市、县三级政府分解落实国务院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排污许可管理职责和管理相对人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同时,对重点排污单位监测工作进行了规范,要求其按照规定安装、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和保存监测数据。此外,修订草案针对我省存在的比较突出的大气、重金属、危险废物、环境噪声、辐射、养殖、产业园区等污染问题,规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记者 刘文韬)
编辑:段宇翔
作者:刘文韬
来源:湖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