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1年内最多可为职工补缴一次公积金
2月1日起,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实施细则将施行,根据细则,单位1年内最多可为职工补缴一次住房公积金。
细则明确,此次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计算公式,职工家庭(指夫妻双方)在该中心(含铁路分中心)政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以合并计算可贷额度,存在欠缴6个月以上、封存等非正常缴存情形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予计算可贷额度,同时其缴存基数不能推定为月工资收入进行月还款能力测算。借贷人配偶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账户月不予合并计算可贷额度,但其缴存基数能推定为月工资收入进行月还贷能力测算。
细则还规定,单位通过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版)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1年内不得超过1次,且一次性补缴金额不得超过原月缴存额的3倍。
对于异地转入情况,细则明确,职工在该中心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可提出异地转入申请,若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无间断且满6个月以上,同时在该中心缴存满6个月以上,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若在异地未连续缴存6个月或间断后又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则必须在该中心连续缴存至满12个月方能申请贷款。
编辑:李雅婷
作者:王文
来源:湖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