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加油站获得75万元租金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调解协议,近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人彭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2年5月31日,苏仙区人民法院对彭某与周某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由彭某支付710 373元给周某。调解书生效后,彭某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支付义务。2012年11月19日,周某向苏仙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该院向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但是彭某仍未执行。
2015年1月8日,彭某将自己位于安仁县的一座加油站以每年15万元的租金(租期五年)出租给蔡某。之后,蔡某分五笔向彭某支付租金共计 75万元。可是,彭某没有将收取的租金用于履行调解协议,而是用于个人支出。案发后,彭某和周某达成调解协议书,彭伟程按协议约定支付周某35万元,周某书面请求对彭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但彭某转移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导致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能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彭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已部分履行,且取得申请人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今年以来,苏仙区法院不断强化打击拒执犯罪力度,截至目前,共司法拘留被执行人79人次,另有4名被执行人以拒执罪判刑。
(作者系郴州市苏仙区法院 王晶)
编辑:redcloud
作者:邬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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