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岁的王老汉上山焚烧杂草,不慎引起森林火灾。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王老汉因犯失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8年2月13日16时许,王老汉与其妻子张某某在桂阳县燕塘乡青坪村某山场上砍杂柴,王老汉将砍下的杂柴堆在山场的进山马路旁,并用打火机点燃,直到天快黑,杂柴快烧完时,王老汉用泥土将火盖上后离开。
次日上午11时许,因前一天点燃的杂柴堆未完全熄灭,加上当天风大,杂柴堆中的火星被风吹到附近的茅草丛中,引燃了茅草丛。
起火后,王老汉及其家人奋力扑救,并拨打119报警,因风大,火势迅速蔓延,引发森林火灾。
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222亩,其中有林地68亩,灌木林地154亩,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0 025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老汉与被害人郭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人民币30 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老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在森林防火特防期擅自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王老汉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结合桂阳县司法局建议对王老汉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对王老汉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redcloud
作者:邬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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