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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异后父亲工亡 未成年女儿诉请分割赔偿金获支持

来源:汨罗市人民法院 编辑:王媛 2025-05-30 09: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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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父亲意外死亡,由母亲抚养的未成年子女能否分割死亡赔偿金?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

刘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大女儿小红和小女儿小兰(2007年出生)。2018年2月,双方登记离婚,约定小红、小兰均由父亲刘某抚养。2018年9月,经调解,小兰的抚养权变更为母亲赵某所有。

2022年3月,刘某在外地工作时被同事王某(已判刑)殴打致死。王某的家属向刘某的妹妹刘某芳赔偿了28万元。后刘某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亡。

2023年4月,刘某的父母、小红、小兰就刘某工亡一事起诉刘某原公司(已注销)的三名股东。2024年1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三名股东向四原告补偿85万元,款项指定支付至刘某芳的账户。刘某芳向小兰支付5万元后未再继续支付。

此后,小兰将刘某的父母及刘某芳诉至汨罗法院,请求均等分割死亡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因事故死亡共获赔偿款113万元。该笔赔偿款并非死者生前所得,而是死后形成的逸失利益补偿和对其近亲属的精神抚慰,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具有物质补偿及精神抚慰的双重功能,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赔偿款的分割应在扣除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等合理费用后,优先照顾无生活来源者和未成年人,并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关系亲疏、经济依赖关系及死者去世对双方的影响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虽然小兰由赵某抚养,但其与刘某的父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改变。作为父亲,刘某对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抚养义务。但考虑到小兰长期未与刘某共同生活,其死亡虽对小兰造成情感伤害,但并未直接影响其目前的生活状况,人身和经济依赖程度较低。而刘某的父母年事已高,现仅由刘某芳扶养。刘某生前与父母、小红长期共同生活,互相照料,在分配比例上应予以适当倾斜。法院依法判决,扣除合理费用54745元及已支付给小兰的5万元后,酌情分配小兰111288元。

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在该案判决书的最后,承办法官写下了这样一段寄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诚信、友善、法治、公正。望双方以包容之心体察彼此生活之艰、情感之痛。金钱有数,亲情无价。原、被告作为亲人,共同经历了丧亲之痛,更应互相关心、尊重,和睦相处。逝者已矣,生者如斯。无论款项如何分割,血缘亲情无法改变。原、被告应在法律框架下互谅互让,理性化解纷争,共同守护家庭温暖,传承孝老爱亲的美德。法律守护公正,而温情需存于心。

来源:汨罗市人民法院

编辑: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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